案例9
甲与乙都是7岁,为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耍。某日甲与乙在奔跑玩耍,乙将甲推倒在地,导致甲两颗门牙被磕掉。事发后,甲在某医院诊断为牙齿冠折,支出治疗费1000余元。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甲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某人民医院出具《关于对甲后续治疗费用的补充意见》,认为甲18岁后可进行根管治疗及烤瓷冠修复,后续治疗费用约为2.5万元。甲的父母为此与乙的父母进行沟通,乙的父母不愿为此承担责任,甲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案件的被告确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常见的有:①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②由法定监护人作被告并承担责任;③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作为第三人并承担责任;④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按《侵权责任法》第32条处理,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的,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被告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五种方式,我们认为,最恰当的应为第五种。具体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典》第34条第3款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再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责任问题。(www.xing528.com)
(3)《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第1188条将上述规定中的“监护责任”修改为“监护职责”。
《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修改:首先,加重了监护人的责任。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损害能够全部得到赔偿,《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后,其财产不足部分仍需监护人给予全部赔偿。其次,明确单位监护人应当承担与非单位监护人同样的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条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当事人如何确定的问题,解决了理论界一直争议的问题。
(5)《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处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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