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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中主张保险赔偿的原告资格认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于车辆挂靠涉及保险赔偿时,如何确定原告争议较大。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抗辩,原告非投保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最核心的实质要件是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本案中,尽管甲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具备履行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车辆挂靠中主张保险赔偿的原告资格认定

关于车辆挂靠中的被告的确定,《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是被告,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对于车辆挂靠涉及保险赔偿时,如何确定原告争议较大。下面我们看一则案例:

案例5

甲为实际车主,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客运机动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运输公司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实际车主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故此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抗辩,原告非投保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理由是甲作为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投保的一切费用由甲来支付,事故产生的损失已由甲先行垫付,因此甲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不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理由是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甲和运输公司应一起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理由是甲作为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事故产生的损失也由其先行垫付,所以有权主张自己的损失,运输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理所应当地可以作为原告的身份要求理赔。

我们认为,该案中甲(即实际车主)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登记并非产生物权效力的登记(www.xing528.com)

根据公安部多个文件规定,机动车登记仅是对车辆上路许可的登记,不涉及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登记是一种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机动车所有权则基于其为动产而适用交付产生物权效力的原则。因此,从所有权角度而言,本案中的机动车属于甲。尽管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人为某运输公司,但由于该案不涉及涉案标的车辆转让的事实行为,更不存在所谓善意第三人,所以该案标的车辆的归属本无异议。

(二)保险利益是主张保险赔偿的实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2条第2、6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通读《保险法》全文,除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外,并无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有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保险法》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最核心的实质要件是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

本案中,尽管甲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具备履行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相对性是否可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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