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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死者遗体,名誉等侵害纠纷案件中原告主体的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侵害死者的遗体及荣誉、名誉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其中第3条被修改为,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这体现了学界观点由承认死者名誉权向不承认死者名誉权的一种倾向性转变,保护死者名誉等的理由是其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

解析死者遗体,名誉等侵害纠纷案件中原告主体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侵害死者的遗体及荣誉、名誉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何者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些学者认为: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是一般情况,例外情况如已故之荷花女名誉权侵权案和已故之海灯法师名誉权侵权案。另外,在《著作权法》中,作者永久享有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大多学者认为: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法律制度中自然人的权利自出生时始,至死亡时止。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即告终止。在法律上,不可能有无主体的权利,也不可能使死者成为主体。既然死者不是权利主体,那么其也就不可能继续享有名誉权。然而,反对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的学者并不否定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其理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权利保护说、近亲属利益保护说、家庭利益保护说、法益保护说、延伸保护说、社会利益维护说、生命痕迹保护说等。

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关于死者名誉等的保护由《民法典》第185条规定,即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条中并未规定谁有权起诉,也没有明确规定起诉的诉由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还需要结合以前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来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已失效)

该函是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3.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

该函是199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死者享有名誉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1993年8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死者名誉权在第五个问题中作出了统一规定: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修正,其中第3条被修改为,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第1181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1989年、1990年司法解释适用了保护死者“名誉权”的用语,而1993年、2001年司法解释则有意删去“权”字,规定了死者的“名誉”“肖像”等概念,回避了名誉权的提法。这体现了学界观点由承认死者名誉权向不承认死者名誉权的一种倾向性转变,保护死者名誉等的理由是其近亲属受到精神损害。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领接权中的人身权保护的理由同上。依《民法典》的规定该类案件的原告应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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