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用民事政策的前置条件
《民法典》中没有将民事政策作为民事法律渊源,但鉴于上文所述,民事政策仍可以作为判决理由适用于司法审判实务,因此对于民事政策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适用,我们以《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为思考路径,探讨民事政策在《民法典》颁布后的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字面意义看,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民事政策;如果法律有规定,而国家政策与法律相冲突,则不能适用政策。我们认为,不能过于狭隘地理解该规定。法律的滞后性是任何法律无法弥补的缺陷。例如《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前仍有效。该法律中有很多条款是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产物,如果教条地将国家政策的适用仅限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就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与当下社会情况严重脱节,这是成文法国家不可避免的。而国家政策往往都是根据社会发展的最新状况作出的适应当下社会实际情况的规范,依据国家政策作出的裁判有时虽不符合旧的法律,但是往往符合现实客观情况。因此,我们对于《民法典》颁布后民事政策的适用可以这样理解: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已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国家政策。当然也需要注意,任何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法治精神,我们必须要警惕以适用国家政策为借口破坏法治的情况出现。
(二)适用国家政策的步骤
司法机关在适用民事政策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确认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即是否存在没有相应法律规范或虽有法律规范,但该规范制定时的社会基础已不存在的状况。(www.xing528.com)
第二,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应寻找并确认是否存在相应的国家政策。
第三,如果确实存在相应的国家政策,则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目的或能否适用相应国家政策。
第四,审查适用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是否与“法治”存在冲突。
在司法裁判中通过上述步骤和方法适用民事政策,其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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