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
某个寒冷的冬日,姜某行走在河边,突然看见一名在河边玩耍的儿童不慎落入冰冷的河中。姜某见状立即跳入河中抢救该落水儿童。后儿童得救,但姜某因救人后体力不支沉入水中,虽被群众救起,但由于双腿筋骨受冻,下肢瘫痪,共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姜某向落水儿童家长索要医疗费,但遭拒绝。无奈姜某将落水儿童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10余万元。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无因管理规则处理。我们认为,该两种意见都正确,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和实施后处理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公平原则的适用
依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案适用法律规定的上述公平原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在这里要注意一点,使用公平原则的结果是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进行的仅仅是一种补偿或者分担,而非全部承担。这一点明显对见义勇为者不公平。
(二)无因管理的适用(www.xing528.com)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②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意思;③客观上已实施了帮助他人或管理他人人身、财产事务的行为。
从上述姜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姜某的主观心态是对落水儿童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及结果上看姜某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也可以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本案。
但《民法典》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一点重要的区别,即《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只规定了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没有规定管理人的损失承担问题,但是《民法典》中增加了“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一内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的“必要费用”理解为包括直接支出、必要的劳务报酬、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等。但是《民法典》对管理人的损失作出专门规定,无疑限缩了“必要费用”的范围。换言之,《民法典》中的必要费用只包括直接支出,不包括管理人的损失,对于损失,管理人也只能是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很多法院的判决中将无因管理中的必要支出理解为包括直接支出和管理人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规定,判令受益者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全部补偿,而不是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者对见义勇为者进行适当补偿。但是《民法典》实施后,依照第979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只能要求受益人支付直接支出和适当的损失补偿。该条规定也与第183条的规定相一致。因此《民法典》实施之前,见义勇为者可以选择无因管理以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但在《民法典》实施后见义勇为者选择无因管理与选择适用《民法典》第183条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上述案例中适用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第979条规定,法院只能判决获救儿童监护人给予姜某适当经济补偿,而非全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客观上形成了英雄流血又自担部分损失的不公平后果。相反,按照《民法典》颁布之前法院对于“必要费用”范围的理解,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会判决获救儿童监护人承担姜某全部的医疗费等,使见义勇为的姜某最起码在经济上不受或少受损失,这一结果更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的要求,因此对此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