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便被担保人构成犯罪,主债务合同仍有效,担保合同亦有效[2]
原告:吴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陈某某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当日陈某某收到吴某某的200万元的借款,因陈某某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故依照协议,要求陈某某归还,被告王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被告王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本案第一被告陈某某涉嫌犯罪,本案借款的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人王某某和某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①被告陈某某归还原告200万元的借款;②被告王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是: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某某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审判决陈某某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某某、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中,两审人民法院均认为,虽然第一被告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且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而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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