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分别是:指导、约束、补充。
(一)指导功能
所有的民事立法必须在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均有体现,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二)约束功能(www.xing528.com)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最后,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补充功能
在立法上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的民法规范,是对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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