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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 结果揭秘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可爱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进而实现法律关系的具体化。(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类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最高层级的分类有两种: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规定的是静态的财产法律关系,规定的是物权的归属。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法律关系,规定的是财产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中间类型我们以《民法典》物权编为例。

民事法律关系是总括,它有各种各样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裁判的时候,必须确定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物权?债权?身份权?人格权?继承权?确定一个案件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就一定要“定性”,在给案件“定性”的时候,其实就是对它进行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进而实现法律关系的具体化。将法律关系具体化之后,我们也就找到所要适用的法律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类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最高层级的分类有两种: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这两种关系代表了两种民事利益,一种是人身利益,另一种是财产利益,这两种利益也是民法利益的总和。调整人身利益的法律叫作人法,调整财产利益的法律叫财产法,这是民法最基础的两部分。我们在确定一个案件的性质时,首先应该考虑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这是最基本的思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高层级之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七种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关系,再加上保护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法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人身法律关系这一部分,首先是人格法律关系,其次是身份法律关系。这两部分构成人法的基本内容。还有一种法律关系是继承。通说认为继承是财产法律关系——人死了以后,他的财产变成遗产,遗产在他的继承人当中进行分配。实际上,继承权是带有身份基础的财产关系。所以,继承法律关系有两种性质,既有财产性质,又有人身性质,继承法律关系是通过身份关系来确定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四种:

第一,物权关系。《民法典》物权编是调整物的归属及利用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二,债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规定的是静态的财产法律关系,规定的是物权的归属。债权是动态的财产法律关系,规定的是财产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例如买卖、赠与及侵权等。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总体而言也是财产关系,但知识产权有其非常特别的内容:其部分法律关系具有人格权的内容,即知识产权是具有人格权内容的财产关系。例如,著作权当中有一部分是精神权利,还有一部分是财产权利。如许可费收入是财产权利,但署名权、修改权、维护作品完整权是精神性权利,是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第四,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信托权、期权、合作社社员权、多种财产组合的权利等)法律关系。以前有把该类权利认为是债权或物权的不同看法,《民法典》将其规定为一种与物权和债权并列的权利。该种权利中的部分权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才可享有,即需要具备股东、社员等身份才可享有该类权利。因此该类权利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性质,但主要是财产权,是以具有一定身份为前提的财产权,与继承权类似。(https://www.xing528.com)

从上述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法部分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其中,人格和身份是纯粹的人法关系,继承是兼具财产和身份性质的法律关系。财产法部分有四种基本的法律关系,除了物权、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法律关系以外,还有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以及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中间类型

我们以《民法典》物权编为例。物权法律关系属于第二层级法律关系,《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了三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法律关系、用益物权法律关系、担保物权法律关系就属于第三层级法律关系,也叫作中间类型法律关系。

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都属于第三层级的法律关系。合同之债下面是第四层级也是具体类型的法律关系,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下则不存在具体的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包括著作权(版权)法律关系、专利权法律关系、商标权法律关系、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关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关系、地理标志权法律关系等。这些是第三层级法律关系。

人格权法律关系中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两个第三层级法律关系;身份权法律关系中包括亲权法律关系、配偶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法律关系三个第三层级法律关系;继承权法律关系中包括法定继承法律关系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两个第三层级法律关系;投资性权利包括股权、社员权、信托权、期权等第三层级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第四层级,是最后的、最终的法律关系,是具体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就成为我们在办案中所要解决的“定性”。例如,我们要确定一个民事案件的性质,首先要确定它是财产法的问题还是人法的问题。如果是财产法律关系,那么是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如果是债权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关系?如果是合同关系,又是何种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只有确定是买卖合同,案件的性质才能确定下来。确定下来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我们就能够找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就能够对它适用具体的法律了。所以具体类型的法律关系,就是到了最低层次、不能再对其进行划分的法律关系。民法最终对一个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时候,是对最基础的、最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这就是最基本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有把一个法律关系“定性”定到第四层级的时候,我们才能找到所要适用的法律。

再如,物权法律关系是基本法律关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是第三层级的法律关系,单独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等,是具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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