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当某一个当事人(包括企业)与他人签订一份合同时,很多当事人都会咨询律师。咨询的内容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律师在解答上述问题的时候一般会这样回答:你拟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如借贷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然后律师会根据拟签订合同的类型提醒当事人注意什么问题。某个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也会咨询律师,咨询的内容是如何处理这个纠纷。律师一般会在听完当事人介绍案情后告诉当事人,你这个纠纷属于×××纠纷(如合同违约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然后告诉当事人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某个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受当事人的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同时还要确定案由,再分配给审判庭的法官;审判庭的法官通过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作出判决时,首先要确定该案件属于什么纠纷,然后再适用具体的法律。
在上文所列的过程中,无论是律师的咨询,还是法院的立案、审判、判决都体现了这样一种思维:这个问题是一个什么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后,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出解答或者作出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法实践中,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着一个核心——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为什么在民法实践中所有的行为都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来进行?我们通过对整部《民法典》规范内容的分析就可以得到答案。
我们可以说,整部《民法典》都是在规范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我们看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前文讲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产生、变更、消灭等。我们以《民法典》中的总则编为例来说明。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首先确立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最基本框架: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紧接着《民法典》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这些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些原则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消灭要么不发生法律效力,要么发生与当事人内心意思相悖的法律效果。即这些原则是指导、规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的行为准则。
再接着,《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些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然后,民法总则当中还规定了民事权利,即自然人的人格权、人身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同时规定了民事义务。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一章中还规定了物、财产,行为、智力成果,这些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之后,总则部分还规定了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存续的期间(即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些内容,都是在对民事权利和义务作具体规定,这就是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事实。
从民法总则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实质上就是完整、抽象、概括地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规定出来,涵盖了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总则其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和概括。(www.xing528.com)
其次,我们再看民法分则。民法分则所有的内容都是规定具体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按照德国潘德克顿法体系,主要是五个方面,除了总则之外,还有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现代民法体系中,还应该加进去的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两部分。我国《民法典》的体例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知识产权虽然没有作为独立一编纳入《民法典》,但是其属于民事基本权利得到了总则的肯定。这也是我们现在通常设想的民法分则应当包括的六种具体的民事权利类型,在此之外,再加上保护民事权利的侵权行为法(我们将其归入到债权领域中)。这六种具体的民事权利类型以及侵权行为法就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展开,讲的是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再次,我们来看现代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我们可以这样说,把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抽象掉,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物质世界,物质是这个世界的基础。物质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另一种是物。其中人占据主导的地位,由人来统领市民社会。物都服从于人的意志,人对物进行支配。人是社会当中的主体,是统治者、支配者。当然,说到底,人其实也是物,但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物质表现形式分成人和物。物给人提供了生存的空间,给人提供了生存的基础,人利用物以进一步生存和发展。
社会就包括人和物两种基本要素。在民法社会中,人是一个主体,物代表了财产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除了人和物以外,还有权利和义务,民法就是用赋予权利的方法来分配财富、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民法用这个方法把世界上所有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人。
民法在规范对物所体现的财富的分配时,设置物权,确定财富的归属和利用。物权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每一个人都享有所有权,这个权利是平等的。民法能够做到权利平等,但是做不到财富的平等。因为在同等的权利之下,每个人的能力和创造力不同,所以每个人能够创造并最终得到的财富数量就不一样。
通过赋予权利的方法来分配整个社会的财富和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我们看到这样一种形式:民法将世界的物质表现形式分成人和物,人和物之间发生的民法上的利益,就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来加以分配。一个人享有权利,其他人就负有义务。这样,民法就把整个社会编织到一起,成为一个整体,构成了完整的市民社会结构。
所以,民法世界(即市民社会)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这个世界既存在着人,又存在着物。要解决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分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的时候,就采用权利和义务的方法。这样恰好就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我们说,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是人,客体是物以及其他民事利益,结合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的方法是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我们也可以这样讲:其一,认识民法世界、观察民法世界的基本方法就是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其二,规范市民社会的秩序、民法世界的行为,也是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其三,当市民社会中发生纠纷的时候,解决纠纷的裁判方法也是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只有抓住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我们才能够知道民法社会究竟是怎样构成的,民法的规则是怎样产生的,民法的基本作用究竟是什么。
所以,我们可以说,一整部民法都是在讲民事法律关系。总则规定的是概括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的、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认为,民法的基本方法就是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民法观察这个社会、规范这个社会,以至于解决纠纷的方法,都是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无论是教授给学生讲课还是律师在实践中解答法律问题、处理案件还是法官审理、判决案件,其实都是按照这个方法进行的;我们学习、研究民法,也是在使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所以我说,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就是我们学习、掌握、适用民法的一个基本方法论。说得更抽象一点,其实,民法的哲学就是法律关系的哲学,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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