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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及相关发展影响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体系是民法内部自洽体系,是纯粹规定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20世纪末21世纪初,民法典的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此期间进行民法典立法的国家大多都对传统的民法典体系进行了部分修正,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人格权法编和知识产权法编。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体系,但将诉讼单列为一个部门法。我国民法基本继承了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换言之,法律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体系及相关发展影响

民法典体系是民法内部自洽体系,是纯粹规定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罗马私法体系是以人、物、讼三部分展开;法国民法典继承并发展了古罗马《法学阶梯》私法体系,以人、物(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作为其民法体系;德国在继承古罗马《学说汇纂》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潘德克顿民法学体系,形成了以高度抽象和概括且能够适用于其他各编的总则为统帅,以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四编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为基础的五编体例。此后,20世纪的各国民法典大多遵从德国民法典体例,民法典大多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体例。

20世纪末21世纪初,民法典的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此期间进行民法典立法的国家大多都对传统的民法典体系进行了部分修正,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人格权法编和知识产权法编。如越南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已经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民法典》各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

由于知识产权在民事主体的财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已是国内外共识,但是否应将知识产权编纳入《民法典》,还存有争议。我国立法机关目前的观点是,总体而言,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这一点在《民法总则》中已经体现,即在《民法总则》中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基本权利加以规定。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其内容既涉及民事法律规范也涉及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难以纳入《民法典》中,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且知识产权法律变化较快,为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也为保持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条约的总体一致性和衔接性。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成熟条件,因此在我国《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二)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

关于人格权编,根据全国人大网站公开的信息看,已经确定将其独立成编,单独作为民法典一编。罗马私法体系,即法学阶梯体系,又称三编制体系,由人、物、讼三部分构成。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体系,但将诉讼单列为一个部门法。德国的民法却成了五编体系,即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基本继承了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体系。但该体系存在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它以总则淹没了三编制中的人法,就整个体系而言缺乏民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主体,即人的地位。因此,我国此次《民法典》分则编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三)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www.xing528.com)

本次《民法典》分则编纂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但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仅仅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而非民事责任的全部。在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应当单独成编。这种观点错在其将债与责任相混淆,故而我国《民法典》中有“侵权责任”编,没有“民事责任”编。

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看,责任分为“人的责任”和“物的责任”。古代债务奴隶就是最典型的“人的责任”,即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能沦为债奴。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当作奴隶使用或出卖给他人,甚至有权杀害债务人。随着社会进步,“人的责任”逐渐被废除,仅采取物的责任,即财产责任。现代法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将债务人变为奴隶,只能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从此观念出发,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的总担保,这就是我们民法上的“一般财产责任”。这一发展给人以一种债务与一般财产责任相伴相生、不可分离的感受,因而很多学者就此认为两者无区别的必要,故二者在观念上不免常相互混淆。然而,如果仔细分析责任产生的过程,我们就会发现,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性,所以不能成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

在民法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民事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人们必须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法律上的义务是要强制履行的,即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

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于违反法律、约定或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或约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其特点是:责任的依据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通常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等。

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违反即引发法律责任。可见,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要先有义务,然后才能谈得上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有时义务虽然存在,但如果义务人能正确履行义务,则也不引发责任。只有在义务人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责任才应运而生。换言之,法律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代法上,责任一词,不仅用于民事法律范畴,也同样用于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范畴。目前我国立法中大多都设有“法律责任”一章,该概念已不属于民法特有术语。就其真正内涵而言,责任乃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该义务并非单指民事义务,而是泛指所有的法律义务。而且责任的承担需要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如责任人不履行债或民事法律义务,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责任内容,因而责任是一个公法范畴的概念,而非一个单纯的民法概念。所以,民法典中没有设置民事责任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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