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体系-自洽稳定,主体自治的独立体系

民法体系-自洽稳定,主体自治的独立体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法的内部自洽体系民法(私法)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但又受公法管制影响的体系。民法体系通过两种内部秩序形成一个自洽的体系。上述法律秩序的运行主要的特点是主体意思自治,因而在民法体系内,意思自治是其最主要特点,民法内部由此形成了一个以主体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自洽体系。再如,在民法体系内,任何人对静态秩序下的权利的侵害都构成民事侵权,但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受到公法的干涉。

民法体系-自洽稳定,主体自治的独立体系

(一)民法的内部自洽体系

民法(私法)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但又受公法管制影响的体系。民法体系通过两种内部秩序形成一个自洽的体系。这两种秩序分别是静态法律秩序和动态法律秩序。静态法律秩序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此类法律规范规定的是静态法律秩序,不允许他人侵犯,但允许权利人自由处分;动态法律秩序包括三种情形:静态法律秩序中的权利、财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契约(合同)关系,竞争过程中对上述权利侵害形成的侵权关系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上述法律秩序的运行主要的特点是主体意思自治,因而在民法体系内,意思自治是其最主要特点,民法内部由此形成了一个以主体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自洽体系。

(二)民法与外部公法的沟通

民法体系虽然相对独立,但其与外部公法也有所沟通。换言之,民法体系也受外部公法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民法静态秩序下某些权利的获得及行使需通过公法授权或管制

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物权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公法规定而取得的,在权利行使时也要受到相应公法的限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要通过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取得,在权利行使时也要受到公法限制。(www.xing528.com)

再如人身权、身份权中一些特殊主体的权益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法的保护,上述公法也会授予其一些特殊的民事权益。

2.民法动态秩序受到公法限制或保护

如,刑法或其他公法禁止或限制的交易事项,在民事交易中就不得进行交易或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可交易。如国家特别规定的国家级文物不得流通,如果违法买卖或交易,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构成犯罪;再如,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出口分为禁止、限制和自由三种情形,如果将国家禁止的技术出口到国外可能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

再如,在民法体系内,任何人对静态秩序下的权利的侵害都构成民事侵权,但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受到公法的干涉。如民法中的人身权受民法保护,同样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保护。殴打他人而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可能只是民事侵权;但如果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或造成轻微伤,则可能会对侵权者进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或重伤,则应受到刑事处罚。还有,不当得利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演化成为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等等。

通过对民法内部体系以及其与外部公法沟通途径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对法律问题的性质进行确定,即该问题本质是民事纠纷、行政争议还是刑事犯罪。在确定了性质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确定适用的法律,最终解决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