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S省黄亮亮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于2001年注册,同县的另一家公司——S省黄亮亮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于2010年注册。2013年1月10日小米公司向S省工商局(现在变更为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或纠正产业公司名称的申请,省工商局于2014年6月3日以“信访事项答复”的方式作出答复,认为两个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不予撤销也不予纠正,且告知小米公司在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本处理意见为投诉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后小米公司向省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省信访局电话通知省工商局要求其重新答复,但省工商局至今未作出任何新的答复。
问题:小米公司如何维权?
1.请求权及法律依据的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小米公司的目的是不允许产业公司在其名称中使用“黄亮亮”这一字号。从法律角度讲,就是要纠正产业公司的企业名称。
其次,纠正企业名称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被修改)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该规定赋予了在同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的行政区域中,一个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不能再注册与其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2)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规定是针对未注册但是擅自使用了他人企业名称的,构成对企业名称权的侵权的情形,不包括已经注册的两个企业名称争议的情形。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两个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企业名称争议纠纷,不包括单纯的未注册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与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相对应,不包括已经注册的两个企业名称争议的情形。但是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认定后登记的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并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米公司既可以通过提出申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纠正产业公司企业名称,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两种方式中请求权的具体依据又有所不同。
2.各请求权法律依据分析
第一,小米公司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享有的请求权有三个:
(1)企业名称专用权。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企业名称在其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区域内同行业或具有相同特点的企业中享有专有权。换言之,只要某一企业注册在先,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同行业或具有相同特点的企业不得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质言之,只要某一企业名称注册在先,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注册或使用与在先注册的企业相同或近似的名称,都构成对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侵权。这种情形无需考虑有无其他侵权因素。
(2)禁止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无论企业名称注册时是否适当,客观上已经注册了一个与在先企业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的情况。此时,在后注册的企业利用其与在先注册的企业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在先注册的企业享有请求人民法院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权。行使该种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3)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册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禁止的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反言之,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但是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也不构成侵权。
第二,如果小米公司通过行政程序维权,其有三个方面的请求权:
(1)企业名称专用权。以享有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专用权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纠正产业公司的企业名称。理由及依据与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相同,不再赘述。
(2)禁止不正当竞争请求权。产业公司原封不动地将小米公司的一些宣传活动、公益活动的报道复制、粘贴在其网站内,使相关公众很容易将产业公司误认为是小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小米公司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其企业名称。
(3)商标专用权。小米公司在1991年即注册了“黄亮亮”商标,该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也曾被S省多次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小米公司可以产业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由,依据《商标法》第6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如果小米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处理,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结论是不纠正产业公司企业名称,小米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上述三则案例都是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进行分析的,即在确定案件主体后确定原告的请求权,以原告的请求权为基础,寻找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再将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比,寻找最适合案件事实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反复来往于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排除不能适用的法律,最终确定能够恰当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最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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