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甲是著名山水画家,对其所创作的一幅山水画自我感觉特别好,很多人曾表示要高价购买,但甲一直舍不得出售。忽一日,其妻突遭车祸而去世,甲十分伤感,忧郁成疾住院。其独生子乙,17岁,趁其父住院期间擅自将父亲的该幅山水画与30岁的丙的豪车互换。丙明知该画系甲的心爱之作,而非乙自己的财产。甲闻知此事后,甚怒,心脏病猝发而亡。乙悲恸不已。两个月后,乙满18周岁,向丙请求返还该山水画,丙拒绝。
问题:乙能否要回该画?
对于上述案例,我们应当进行如下思考:
1.本案性质的确定
本案既不存在诈骗刑事犯罪问题,也不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情形,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的纠纷,因而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属于民法上的问题。
2.本案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中乙因少不更事将其父甲的心爱之画与丙交换,成年后后悔,想要向丙要回该画。因此该纠纷发生在乙丙之间,原告为乙,被告为丙。本案不涉及其他人,因此不存在第三人问题。
3.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乙想要回其父亲生前所作的山水画。但是因为其与丙之间存在互易合同,而只有在互易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才能返还标的物。因此乙的愿望转化为法律事实就是要求确认其与丙之间的互易合同无效或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甲创作之画,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互易合同无效(或解除双方之间的互易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甲创作的山水画”。至于是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我们经过后面的详细分析再来最终确定。
4.原告权利类型及具体权利内容
乙在交易时未满18周岁。《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本案合同非纯获益合同,因此乙丙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追认,该互易合同无效。
同时,乙将画交于丙,应当理解为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让与合意,作为转移该画所有权的物权契约。物权契约的生效与债权契约的生效要件相同。因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物权契约也属于效力待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物权契约同样无效。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丙明知该画为甲所有,未经甲同意而进行互易,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乙非善意第三人,故不能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其对该山水画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经过上述分析后,我们发现,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丙也未取得该山水画所有权,所以该画所有权在甲在世时仍归甲。依据《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甲去世后,该山水画所有权归乙,乙对该山水画享有所有权。(www.xing528.com)
5.确定乙诉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并分析其能否支持原告诉请
(1)本案能够适用的法律规范。本案原告要求返还甲创作的山水画。我国关于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有:①《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②《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条实际为侵权责任,归属于侵权法。③《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等。④《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返还和合同解除后的返还的规定。《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上述法律依据哪个才是本案最应适用的?这就需要再从事实方面认定被告当时获取该画的行为性质。
从事实看,乙,17岁,趁其父住院期间擅自将父亲的该幅山水画与30岁的丙的豪车互换。既然是互换,那么在乙丙之间就建立起了互易合同关系。原告想要回画,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就应当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其法律依据就应当是《民法典》第157条或第566条。同时依据物权独立性原则,也不能排除《民法典》第235条的适用。由于不是侵权,故排除《民法典》第179条和第238条的适用。
(2)法律规范适用的选择与确定。本案到底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范,只有对案件事实逐一进行法律规范的涵摄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首先,该画为动产,最初的所有权即该画在交易时的所有权属于甲,而非乙,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的豪车互易,乙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民法典》第597条规定的立法精神,丙并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该交易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乙将画交于丙,该行为属于物权行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处分行为。对于标的物无处分之权能而处分时,根据《物权法》规定,该处分行为不生效。本案中,作为画之所有权人的甲未承认该处分行为,故该处分行为不生效。
再次,《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丙明知该画为甲所有,未经甲同意而进行互易,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丙非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其对该山水画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虽然本案交易发生时乙是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乙未取得该山水画所有权,所有权人甲也未追认,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甲死亡后,乙作为其独生子,继承甲的一切权利义务,此时取得了该画之所有权。故原告不能依据无权处分主张权利。
复次,本案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显然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乙不能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丙返还山水画。
最后,如前所述,乙在交易时未满18周岁。依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又依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丙非善意第三人,也未取得该山水画所有权,乙因继承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乙既可以《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依据,诉请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丙返还山水画,也可以《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为依据,诉请法院判令丙返还山水画。这种情形属于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择一行使。
由于本案中还存在乙丙之间的互易合同,如果不确认互易合同无效,丙可以该合同的存在抗辩乙的诉讼请求,因此互易合同的效力必须解决,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必须有“确认互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综上,本案最适合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9条和第157条,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丙返还山水画。而《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不能彻底解决本案的纠纷,故而在本案中不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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