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向谁提出请求”其实就是确定案件中的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就是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害、需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被告是被原告认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对方当事人。具体而言,如果是合同纠纷,则是合同中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如果是侵权纠纷,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静态权利的人为原告,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静态权利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
总而言之,在确定诉讼主体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以具体的实体法规范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来进行判断。
客观世界是复杂的,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看起来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复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由于其所列原告或被告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主要就是因为所列主体并非实体法上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www.xing528.com)
另外,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涉及除原被告之外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主体,即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原告诉被告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的义务,第三人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提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属于第三人的房产卖给了原告。此时的第三人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种类型是无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被告的诉讼中的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例如,在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债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对债权权利提出抗辩。此时如果债务人抗辩成功,可能会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一般就会把原债权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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