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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研究:法定管辖及其适用范围简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管辖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实务研究:法定管辖及其适用范围简介

法定管辖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级别管辖指的是上述四级人民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审都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法律规定指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8、19、20条规定的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①诉讼标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案件。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一审案件。但离婚案件,无论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有多大,一般都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做一审管辖。②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③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垄断、商业秘密等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商标的诉讼,一些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一审,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有权审理涉及著作权、商标纠纷的一审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的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特定中级人民法院(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所划分的管辖。其包括以下几类: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所确定的管辖。该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⑤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五类侵权诉讼地域管辖。一般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第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包括以下几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

所谓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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