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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高某某为此将校方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遂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庭重审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全国首例围绕教案著作权问题而展开的纠纷案终于结束。因此,本案应为知识产权纠纷,而非物权返还纠纷。

知识产权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案例18

原告高某某系被告某小学教师,自1990年起在该校从事语文教学十余年,每学期按照学校要求将其两本教案提交学校进行检查。高某某想通过总结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撰写论文,需要参考以前提交的教案。当高某某向校方提出返还其历年上交的教案时才得知,48本教案中的44本已被校方销毁或当作废品变卖。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高某某为此将校方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遂裁定不予受理。高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物权纠纷涉诉,属于平等主体,法院应予管辖,遂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庭重审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三:①空白的教案本属于学校所有;②高某某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③法律对于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此亦无明确约定。

高某某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教案包含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教师为完成校方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某仍不服二审判决,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抗诉理由是:①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认定事实错误;二审虽认定教案属于作品,但认定属于职务作品且归学校所有也属错误。②学校发给高某某的空白教案本,由于原告的使用和消耗,已经灭失,取而代之的是记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教案内容是高某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高某某应当原始取得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原判决认定教案本所有权归学校是错误的。

法院受理检察院的抗诉后重审并作出判决。再审判决认为,高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并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如高某某认为其对教案本享有著作权,可另案解决。而对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再审判决仍然坚持原判决的意见,遂判决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之后,高某某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状告校方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对于自己所写教案享有著作权,校方毁损教案本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后校方虽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动生效。这一全国首例围绕教案著作权问题而展开的纠纷案终于结束。

本案历时近四年,先后经过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作为全国首例该类案件,本案触及多处法律及司法实践方面的空白,其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本案是物权返还纠纷还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教案是否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一)本案是物权返还纠纷还是著作权侵权纠纷?

要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还是要看本案争议的实质是什么。本案中,44本教案本已经灭失,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教案本已属客观不能。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教案本的本意不在于教案本本身,而是在于教案本上所记载的教案内容。教案本灭失,教案内容不能再重现,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其教案本记载的内容。教案内容明显不属于物权法上的一般的有形物,而属于智力创造劳动成果,这显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涉及物权法上一般物的返还。因此,本案应为知识产权纠纷,而非物权返还纠纷。原告一审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显然不当,一审、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www.xing528.com)

(二)教案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教案明确纳入作品的范围,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就客观事实而言,教师在书写教案过程中必然会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对内容进行选择、取舍、逻辑顺序排列等,是对其教学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必然投入其心血和智慧。因此,无论教案本身的创造性的大小、价值的高低,都不能否认其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慧成果。因此,教案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品的定义,属于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于作品显然是错误的,二审判决承认“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职务作品这一点是正确的。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就一定归单位吗?这是我们下面要谈的问题。

(三)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法律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以作者享有为原则,以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为例外。高某某编写创作教案虽然利用了校方提供的一些物质条件,但不能解释为校方为高某某编写教案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校方对高某某所编写教案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律法规对于教案著作权归属无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特别约定,故高某某所编写的教案属于一般职务作品,高某某享有其所编写的教案的著作权,其所在单位某小学仅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四)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52条详细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几种行为,但唯独没有规定导致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灭失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然而,就客观事实而言,因作品唯一载体被损毁而造成作品著作权无法行使,客观上确实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本案最终判决校方毁损教案的行为侵犯了高某某的著作权,可以说是以判例的形式填补了《著作权法》缺失。

(五)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我们认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有道理的。检察院在抗诉中创造性地提出,高某某撰写教案的过程,就是一个原物(即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逐渐灭失而新物(即载有高某某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逐渐产生的过程,高某某创造了这一新物,就应该是新物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虽然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抗诉意见,但这一解释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同时也更符合民法的精神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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