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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民事案件范围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往往以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司法机关不宜越权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

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民事案件范围

现实生活中,企业员工因所在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比比皆是。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往往以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17

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开始就职于某公司,2018年7月因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从该公司辞职。辞职后发现自己没有社会保险,为此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李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其补交各种社会保险共计3万余元。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一)司法实践中的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第一种意见是: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

其理由如下:(1)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第5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满足劳动人事争议先仲裁的条件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2)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第1条,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5项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保险部门或社保部门虽然可以以《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社保,但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2.第二种意见是: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www.xing528.com)

其具体理由是:(1)《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均应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责令缴纳或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司法机关不宜越权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结合上述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职权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此类问题,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仅表明在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且无法补办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就其造成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意味着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3.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们现在能够查询到的司法判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在裁判文书网上所发布的相关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评析

我们认为,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无论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是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都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从法理角度而言本质上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三个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2011年3月9日的答复都规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上述规定均是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之前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该法律授权劳动者在涉及社会保险的事项上,既可以申请社保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及答复实际上已经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从法律的位阶上看,《社会保险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其效力当然低于法律。在已经有《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之前的与其相矛盾的司法解释不应当继续实施,而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我们认为,该类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相关资料显示,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力资源部已经就该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颁布规定将涉及社保的争议全部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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