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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赌协议是否应受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对于将该种行为诉至法院的,无论是已经支付金钱、财物的一方要求返还,还是赢得打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义务,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即便受理后也应驳回其起诉。就其本身而言,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公正等原则的情况,故该行为应属于自然之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应当驳回其起诉。

打赌协议是否应受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15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合伙承包了一工程,因在双方结算中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账目清单,对该结算结果发生争议,双方遂到派出所解决纠纷。被告在有多位民警在场情况下,诬陷原告将71267.43元改成79267.43元,并要求鉴定。原告认为被告侮辱其人格,故当场承诺如果是自己改的,愿赔偿被告20万元,并当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打赌”协议。经鉴定,证明原告杨某开支是79267.43元,并未改动上述笔迹。为此,原告杨某要求被告毛某当场付给自己名誉损失费5万元。但被告却拒不兑现诺言,故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受法律保护,原告、被告应当全面履行。依据鉴定结论,原告对结算数字并未改动,因此被告应按协议书的约定付给原告名誉损失费5万元。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名誉损失费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审进行了改判,以本案属于“打赌”性质,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

(一)对本案的评析

1.本案的定性(www.xing528.com)

本案原告虽以名誉侵权案由起诉,但究其实质是一个射幸合同纠纷。所谓射幸是指参与主观上具有猜测性和客观上具有不确定性的事项的活动。以此订立的合同就是射幸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基于经济、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的打赌等。我国承认的合法射幸合同只有保险彩票、奖券、期权期货等少数几种合同,其余的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原告是否篡改了数字为基础,签订了“打赌协议”。至于原告是否篡改了数字,只有通过司法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被告认为原告篡改数字只是自己的猜测,对其真实结果并不确定。因此符合“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处理

射幸合同分为法律承认的合法射幸合同和法律禁止的非法射幸合同,以及处于二者之间灰色地带的射幸合同。在我国,合法的射幸合同包括前述的保险、彩票、奖券、期权、期货等少数几种合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赌博,故赌博这种射幸行为应当是无效行为。

至于日常生活中基于娱乐、赌气或其他类型的、我国现行法律中既未强制禁止也未明文认可的射幸合同,我们认为,除了其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公正等民法基本原则而应为无效合同之外,一般日常生活中基于娱乐、赌气或经济目的而为的“打赌”等射幸行为应属于自然之债。即,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上既不鼓励也不禁止,只要其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公正等原则,则任由当事人自己处置。对于将该种行为诉至法院的,无论是已经支付金钱、财物的一方要求返还,还是赢得打赌的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义务,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即便受理后也应驳回其起诉。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射幸合同关系,法律既未强制禁止,也未明文鼓励。就其本身而言,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公正等原则的情况,故该行为应属于自然之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应当驳回其起诉。因此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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