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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甲100万元。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情债纠纷”系婚外情基础上产生的行为,婚外情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尚未构成重婚犯罪,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情债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情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成果》

案例13

甲乙之间系情人关系,双方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甲借给乙100万元,乙同意做甲的情人。如乙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甲不要乙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乙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协议签订后,甲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乙的名下。双方又签了一份《双方协议》,内容仍然是“做情人就拿房,不做情人就还债”。后双方之间发生矛盾,断绝了情人关系,甲决定要取回100万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100万元,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乙就应当返还。”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甲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理由是:甲乙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甲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乙应当返还甲100万元。

乙表示不服该判决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起诉。二审改判的理由是:甲乙之间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驳回甲的起诉。[9]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情债”引起的纠纷,近些年来有很多人民法院的判决都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属自然之债,不应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被告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原告仍具有保持力,被告不得以不知是自然之债或原告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要求返还。据此,法院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方面:(www.xing528.com)

(1)民法学理论中的自然之债是指既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也不受法律强制力禁止的债务。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不为不当得利。

(2)“情债纠纷”系婚外情基础上产生的行为,婚外情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尚未构成重婚犯罪,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情债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原告与被告自愿同意形成的,因而此债权债务关系与不当得利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内的民事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禁止,故应属自然之债。

(3)对于“情债纠纷”,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将使得人民法院处于要么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要么支持已婚者欺骗他人感情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两难境地,而且无论判决支持哪一方,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的诱导作用,故而驳回此类案件的起诉或不受理此类案件乃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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