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甲向乙借款,乙将自己的信用卡拿到甲所在公司通过POS机刷了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年24%。一年后甲归还了110万元,但乙认为甲归还的110万元中包括24万元利息和86万元本金,尚欠14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未归还,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告涉嫌非法经营罪,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原则上,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民商事合同无效,也不得提起民事诉讼
民刑交叉案件中,会出现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民商事合同,换言之,民商事合同本身就是犯罪的手段。如在诈骗犯罪过程中双方会签订经济合同,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双方会签订借款合同等。关于在此情形下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四种观点:①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合同无效;②刑事的诈骗,在民事上应认定为欺诈,该合同可撤销,以受欺诈方是否行使撤销权,来认定主合同是否有效;③以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与否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构成犯罪的,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犯罪的,该合同认定有效;④权利人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相对方涉嫌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有效。若权利人未报案,而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则若其不行使撤销权,可认定基于诈骗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有效。[5]
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只要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以追缴和退赔的方式解决受害人损失问题,受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更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中,被告人都是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因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应当属无效合同。
(二)例外情况(www.xing528.com)
有一般情况,就有例外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有三种例外情况:①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但具体承办该合同的该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②一方行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③对主合同设定担保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经济纠纷案件犯罪问题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单位,但是具体承办合同事项个人涉嫌犯罪,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行为涉嫌犯罪的,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形属于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合同对于单位和相对人而言,仍然是有效的。
对于第二种情况,《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1项等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反言之,如果借款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借人的行为是高利转贷行为,该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第三种情况,主合同如果有效,除自身有瑕疵此外,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但是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民法典》第68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除非担保合同自身存在无效的因素外,一般而言,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前述案例中,因甲明知乙涉嫌高利转贷,故而该合同无效,乙不能获得双方之间所约定的利息,其起诉应当被法院依法驳回。当然甲提供POS机套现,也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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