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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为法考考生提供经验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前提必须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书中也将涉及很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结合民法理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展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的多变性实际上也是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特点,实践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甚至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中的更复杂。解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难题的方法: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

民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为法考考生提供经验

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前提必须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身为司法资格考试,更早的是律师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内容看,其很多题目其实就是现实生活案例的概括和总结。本书中也将涉及很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结合民法理论、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展开。

例如,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题: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答案是D。这虽然是司法考试题,但是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村确实是存在的。这种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我们很多人可能觉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如果真正理解了民法,理解了民法的基本原理,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因此,民法的实践其实就是法理在法律上的运用。

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对于卷三中的问题经常有这样一种感觉:“一看就会,但是一做基本不对。”还有人说:“刚刚走出布局,转眼又落入陷阱。”这其实是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造成的,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单一的,而很有可能是竞合、交叉的。

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如某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超期变质的食品中毒,生命垂危而住院,花费了20万元。问: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这实际上也是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案例。在此,消费者可以基于其与超市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超市违反了不得出售超期变质食品的法定义务而主张合同违约,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及医疗费。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因超市销售超期变质食物造成其人身损害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消费者主张侵权责任,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3倍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其按照上述法条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造成消费者健康严重损害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再如某甲15周岁,受网络不良影响,在网络上以感冒药粉冒充海洛因进行销售。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1万元购买上述“海洛因”,准备自己吸食。首先,我们必须确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某甲以感冒药粉冒充海洛因,不构成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又因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人,故而不构成犯罪。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从民法角度而言就存在着效力待定(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撤销(欺诈)、无效(违法)等多种结果。但我们必须清楚,在实践中我们要明白此类案件正确的处理方法,否则就会出现笑话。此案中,如果某乙主观上是想购买毒品自己吸食,其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支付的1万元不得主张返还,而应当予以没收。如果某乙准备购买的毒品进行贩卖,那他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该1万元更应当作为赃款予以没收。

民事责任的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如甲拾得一头牛,在多方寻找失主无果的情况下自己饲养,后该牛生下一头小牛。此时牛主人乙出现,产生甲返还牛及牛犊的责任、乙支付管理费的责任(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交叉)。再如,甲在遛狗,顽童乙不顾甲劝阻,挑逗狗,被咬伤,甲和乙的父母均应承担责任。又如,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双方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买受人为物权人,出卖人为物的占有人。除此之外,买卖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等都可能存在法律关系的交叉。

第二,试题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经常会发生变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的多变性实际上也是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特点,实践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甚至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中的更复杂。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是指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得新的法律关系产生,或使得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如婴儿出生就会引起父母与其监护与被监护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成年人甲患精神病就会引起其与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的监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被解除以后,除原合同关系消灭之外,还会发生双方各自返还、有过错者赔偿无过错者的损失等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届满就使得形成权消灭等。

解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难题的方法:

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

第二步:请求权确认与比较。

第三步:选择最有利于主体的请求权为案例分析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出正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我们以下面这则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1

甲于2016年8月1日将房产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8月5日又将该房产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全额支付了房款,并入住该房屋。(www.xing528.com)

问题: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A.效力待定;B.有效合同;C.无效合同;D.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且已过户,乙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甲是无权处分人,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规定,该合同有效;从丙的角度看,由于存在欺诈,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答案:ABD。

如果进一步问:丙的权利如何保护?我们就应分析哪个请求权对丙最有利。

(1)基于合同有效,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但房屋所有权人是乙,显然这一请求权无法实现。

(2)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款,赔偿损失。

(3)基于效力待定,需要乙追认,显然也无法实现。

(4)基于可撤销,请求撤销合同,双方各自返还,缔约过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2)和(4)都可以请求返还房款,都可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是否一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对于缔约过失,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一般只应赔偿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一般指的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指的是因交易机会丧失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对比,按照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上述案例中应当选择违约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还应注意一点,《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包括买受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错过与其他开发商签订合同所造成的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这类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因此就上述案例而言,依司法审判实践,选择违约赔偿还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没有实质差别。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除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形中的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因交易机会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外,很少支持其他类型缔约过失中因交易机会丧失而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实施后,其第157条规定统一了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注释】

[1]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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