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结果证实了包容性创新实践的五个维度中,创新成本(IC)、创新设施(IF)、创新主体(IS)这三个维度因素对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积极影响。同时,政府支持与企业合作被证明没有对创新绩效造成显著影响。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国家或者区域推动包容性创新实践,需要制定和出台关于包容性创新的措施和政策,应当更多地关注降低创新成本、扩展创新主体范围、优化创新设施布局,并非一定要政府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
创新成本(IC)被证实在统计意义上与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与吉列姆、巴恩斯、朗斯维尔和伦威克(Guillem E. E.,Barnes A. P.,Rounsevell M. D. A. & Renwick A.,2012)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只有创新成本降低,才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包容性创新活动中来,进而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创新成果。本研究结果显示,高层管理者对于包容性创新的承诺与支持,加上提供创新的共享设施,能够推动包容性创新活动的开展以及包容性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也能使企业开辟新市场,带来收益,进一步推动包容性创新活动。
创新设施(IF)被证实与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IF被认为是包容性创新的关键因素,本研究的结果也验证了这一假设的正确性。这和贝克(Beker M.,2012)的研究发现比较接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创新者由于生活所迫,缺乏最基本的创新条件,即使有再好的创意,也很难付诸实施。2014年以来,具有公益性质的众创空间为创客带来通往美好世界的载体,可以使他们在科学的海洋中遨游,大大推动了包容性创新实践的开展。
创新主体(IS)被证实与包容性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关系。与多沃德、安德森、伯纳尔等人(Dorward A., Anderson S., Bernal Y. N., et al.,2009)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只有积极吸纳包括BOP群体在内的更广大范围的群体参与到创新过程中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活力,形成更加积极的创新氛围。如果把创新限定在少数精英或者企业研发人员或者高校科研人员中间,那么创新就容易被看成是少数人的特权和专利,这与包容性创新的主旨相背离,也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包容性创新就是“使人人皆可创新、创新惠及人人”,通过创新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可持续发展。由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为人先、不囿旧制、不循成例,让具有挑战与创造意识的个人和群体能更广泛地参与到创新之中。(www.xing528.com)
结果显示,政府支持(GS)与创新绩效没有显著关系。本研究结果与罗滕伯格(Rothenberg,2010)的实证研究并不相符,其研究强调政府扶持的公司具有其优势,有更强的伙伴关系,帮助企业发展创新技术,最终大幅度提高创新绩效。本研究在调研问卷发放的过程中,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包容性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将创新活动中的能反映人人参与创新和人人共享创新的部分活动视为包容性创新,可能和题项的理解有偏离,因此,导致政府支持的包容性创新实践与创新绩效没有显示出显著的相关关系。政府需要制定和出台关于包容性创新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包容性创新,鼓励当地大众参与创新活动,支持创新创业者与企业开展合作,开发具有适用性、成本低的产品,这将有助于包容性创新实践活动的深入发展。
研究结果证实了企业合作(CC)没有显著提高创新绩效的水平。本研究发现的这种非显著相关关系与莫里森等人(Morrison P. & Yasar M.,2007)提出的合作参与有利于创新绩效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本研究揭示企业合作没有显著促进包容性创新的绩效,这可能显示秦巴山区的样本企业不愿意投入包容性创新,或者投入的包容性创新实践和努力是无效的,或者说通过企业合作是不能促进包容性创新的。
综上所述,包容性创新实践的五个维度与创新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结果显示,那些实施包容性创新的企业,应当更多地关注降低创新成本、扩展创新主体范围、优化创新设施布局,而不是紧紧盯着政府的财政扶持。通过研究包容性创新的不同维度,研究者和实践者都能更好地理解不同的包容性创新维度是如何影响创新绩效的。随着中央和地方对脱贫问题指导的增强,包容性创新或许会成为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与创新驱动协同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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