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脱贫地区的经济增长可以从包容性创新绩效中反映出来,我们把包容性创新绩效视为实施包容性创新后的价值增加。它是一个多维结构,测量的因素不同,其结果也会不同。本研究试图通过验证创新成本(IC)、创新设施(IF)、创新主体(IS)、政府支持(GS)、企业合作(CC)探究包容性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研究目标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两个主要研究问题:BOP选择创新成本、创新设施、创新主体、政府扶持以及企业合作等是怎样影响包容性创新绩效的?决策者应该重点把握创新成本、创新设施、创新主体、政府扶持以及企业合作中的哪些因素,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包容性创新实践?
我们综合运用过程创新作为评价包容性创新的因素,以创新成本(innovation costs,IC)、创新设施(innovative facilities,IF)、创新主体(innovation subject,IS)、企业合作(corporate cooperation,CC)、政府支持(government support,GS)作为包容性创新的影响因素来测度包容性创新绩效。其中,创新成本指从提出创意、设计、研发至投产之前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之和;创新设施指的是从创新资源的获取到生产,再到使用、处理阶段所需要的创新环境支持条件;创新主体作为包容性创新的能动要素,是包容性创新的最关键要素,指的是有自己的创意并成功地将其付诸实施的人,是具有创新动力和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创新收益的承担者,是自始至终参与包容性创新全过程的大众;企业合作是指在包容性创新的实践过程中创新创业者与企业的良好合作;政府支持就是向创新创业者提供公开参与、公平享受经济、科技发展成果的机会和条件,增强BOP群体的内在创新动力,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为引领,实施包容性创新政策。
(1)创新成本与创新绩效的关系
根据梅尔尼克等人(Melnyk et al.,2002)的观点,提高创新绩效的方法是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无论是包容性创新的推动因素还是实践情况,高级管理层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保诺夫(Paunov C,2015)认为,包容性创新实践要考虑降低风险和延迟问题,其成功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支持。包容性创新成本应当不低于被超越的技术的最低研发成本,否则,研发机构就会另选成本更低的人才、设备、设施等投资组合。奥噶特等人(Ogutu S et al.,2014)在提高包容性创新绩效的研究中也认为,前沿技术产生于经济发达国家的原因在于经济不发达国家开发新技术所需投入的成本远远高于经济发达国家所需投入的成本。也就是说,包容性创新之所以难以取得预期的绩效,原因在于创新成本太高。阿斯兰(Arslan A,2015)等人在调查了浙江、河南的53家企业后发现,企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创新成本,比如各种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常常卡在一些莫名其妙的条款上,财政支持或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很难落地。高层管理者和决策者对包容性创新的承诺和支持极大地鼓舞员工运用新奇的方法和最新的科技研发新产品的行为,并通过对9个制造企业的分析发现影响包容性创新实践的关键因素是创新成本。因此,我们寻求一种假设,说明当管理者进行包容性创新实践时,开展跨职能的合作以改善BOP群体生活,可以加快创新,激发最先进的机制和技术发明。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 1:决策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创新成本核算的积极支持与创新绩效具有相关关系。
(2)创新设施与创新绩效的关系
凡维克(Van Wijk M,2014)借助文献研究中获得的结构化问卷对569家企业进行调查来研究马来西亚减贫技术和创新绩效产出的关系,结果显示,创新设施对创新绩效产出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巴克谷(Bucagu C,2014)的研究显示,提高创新设施是马来西亚制造企业包容性创新最广泛使用的举措,也是政府支持包容性创新最有效的措施。包容性创新应当充分考虑减少材料和能源的消耗,这也意味着创新成本的降低,可以考虑反复利用、再循环、材料回收,避免和减少使用危险物等。创新设施的优化可以帮助企业在确定产品性能时减少生命周期中的影响,以此提高产品的效益。达洛格(Dalog I,2014)认为,针对脱贫地区的包容性创新,必须考虑供应商、消费者、生产商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创新设施已经成为包容性创新实施的重要部分,创新产品的性能(如成本的减少、提高销售机会)与创新设施的优化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创新设施的优化与创新绩效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3)创新主体与创新绩效的关系(www.xing528.com)
熊彼特(1911)认为,企业家个体是创新的主体。富勒(Fuller T,2001)认为,创新主体就是要把剩余资源转化为收益。李兆友(2000)认为,任何创新会同时涉及创新决策主体、创新研发主体、工艺创新主体、市场创新主体、管理创新主体等的并行活动,实质上,李兆友(2000)所说的创新主体仍然是个体的人。杨建君与李垣(2004)认为,企业创新活动中涉及股东、企业家与研发人员三类重要的主体,实际上也是个体。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数文献都认为,创新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企业、产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孵化器、投资机构的全部或部分。政府的研发投入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创新激励的对象都是企业或者园区。2014年以来,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公开报道上可以看出,政府强调发挥创业者、导师、投资人、高校、政府的主体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业活力,有关创新的扶持和激励措施也有了针对个人的政策。加达纳基斯与贝内特(Gadanakis Y.& Bennett R.,2015)认为,创新主体是包容性创新的至关重要的部分,不能让大多数人参与到创新活动中,就不是所谓的包容性创新。所以,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创新主体多元化与创新绩效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4)政府支持和创新绩效的关系
根据帕克与阿瑞尔(Park J. & Areal F. J.,2015)的研究结果,建立与政府的亲近关系后,与企业生产的目的结合起来,可以促进创新技术发展。伊鲁克尔、巴甘巴与巴沙阿沙(Ilukor J.,Bagamba F.,& Bashaasha B.,2014)认为,给予企业补贴是政府干预产业创新发展较为普遍的手段,他们认为与政府的积极沟通与互动以及合作协议,加上持续的创新发展,会使企业效益在不影响质量成本目标的同时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尼西曼加拉与特昂夫(Nyamangara J. &Triomphe B.,2011)分析了印度学者安尼尔·古达建立的“蜂窝网络”,政府为了支持网络工作和资助草根创新成立了印度国家创新基金(NIF),希望在政府投资支持下,能够挖掘出更多“草根”创新者的发现、发明,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吴建南等人(2017)通过对国内1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案例研究发现,政府从简政放权、环境监管、服务供给和政策引导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将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与动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企业创新效率。当前,企业最需要的政府支持是政策引导和服务供给。基于上述文献研究,我们假设:
假设4:政府支持与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5)企业合作与创新绩效的关系
OECD(2012)认为,包容性创新是利用科学、技术和创新诀窍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与政府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目标相契合,核心在于为了实现包容性增长而进行创新,往往能够得到大量的政府支持。霍曼基、瓦尔布埃纳与马西卡蒂(Homann-Kee T. S.,Valbuena D. & Masikati P.,2015)认为政策工具的恰当使用可以影响创新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外溢性,补贴过程的复杂性、动态性对创新政策是否有效发挥着关键影响。阿夫侯德与史克普(Affholder F. &Scopel E.,2011)认为,包容性创新的核心理念是追求共赢,企业通过创新举措满足处于社会底层的低收入消费者的需求而实现利润增长。企业发现新市场而获得赢利,消费者提高收入而改善生活质量。包容性创新让弱势群体参与到创新活动中来,增加大众的创新机会和能力,必须借助于企业的参与,企业敏锐的触角可以感知底层无法创造价值的市场领域,企业能够独具慧眼,围绕底层市场需求开展创新,可以从汽车、制药、饮用水、教育等领域选择开发适用性技术,设计制造出低成本电脑、医疗设备、冰箱等低成本产品。魏守华等人(2013)研究发现,对于我国高技术产业而言,企业积极地参与产学研合作比其独立研发创新更利于创新绩效提升。孙玉涛等人(2017)认为,不论是区域内还是区域间,企业研发合作都对创新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从本质上说,包容性创新是一种追求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创新。政府通过政策工具积极引导与鼓励科学研究成果产出和转化,并满足低收入群体需求,从而较好地履行职责;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植根于低收入群体,积极产出符合低收入群体需求的科研成果,并通过与企业紧密合作将其转化为创新产品;企业与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并将低收入群体吸纳到整个创新过程之中,从而生产出真正满足低收入群体需求的产品,实现利润增长;低收入群体主动参与到创意产生、研发、生产、市场化等创新全过程,满足自身消费与创新需求。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5:企业合作与创新绩效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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