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疑点。
查账人员在查阅某工业企业2013年8月份“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时,发现8月25日价值5万元的低值易耗品增加,但相同日期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对此未作记录,决定进一步查询。
查账人员查阅了8月25日6#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为:
借:周转材料 50 000
贷:产成品 50 000
经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到该企业以成本为5万元的产成品换取了另一企业的同等价值的产成品作为本企业的低值易耗品,但双方企业为了少计收入,均未通过销售收入账户反映。
(2)问题。
用以货易货的形式销售产品实质上仍是销售行为,被查企业将正常的购进和销售混为一起核算,未能真实反映销售收入。
(3)调账。
被查企业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假定该产成品的售价应为5.3万元,低值易耗品的进价为5.3万元,上述问题在8月份被查清):
借:产成品 50 000
贷:周转材料 50 000
借:周转材料 62 0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10(www.xing528.com)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产成品 50 000
如果上述问题在年终结账后被查清,应编制调账分录如下(假定所得税率25%,按净收益的10%提取盈余公积,60%分配投资者利润):
借:周转材料 12 0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10
——应交所得税[(53 000-50 000)×25%] 75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575
贷:盈余公积 225
应付利润 1 35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贷:银行存款 750
借:应付利润 1 350
贷:银行存款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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