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具体实现需要保障档案利用的“自由”,“自由利用”就是合法范围内的无障碍利用。从经济学角度看,利用障碍并不绝对地终止利用过程,而是增加了利用的成本。过多的审查手续增加了利用者的时间成本,影响了自由利用;而不合理的档案收费则会增加利用者的经济成本,也妨碍利用的自由。因此,有学者认为,“自由利用还有另一种角度的解读。英文档案利用是否免费,取决于档案服务的性质,由档案服务机构的性质决定。对于我国档案服务的中坚力量—3982个各级各类档案馆而言,它们提供的信息服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所保管的档案信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所服务的对象具有公众性。而且,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档案馆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档案馆的科学文化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公益性是档案馆的基本属性之一”。“从组织目标上看,事业单位是从事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公共利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物质产品生产部门,它所追求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档案馆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所提供的档案信息服务以“公益服务”为主导,以免费(包括仅收工本费)利用为主要方式。
当然,信息产品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信息需求的层次性和利用者的差异性,使得档案领域的“公益服务”内涵还不仅于此,将“公益服务”仅仅理解成“免费利用”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档案领域公共服务的持续推进。
要全面认识“公益服务”,首先要认识何谓“公益”。“‘公益’一词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它一般指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事业,如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但从词义学的角度考察,‘公益’一词在19世纪首先是日本人用来翻译西语中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一词的,后来它又为汉语所沿用。《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益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所以,‘公益,泛指公共利益,它比公益性事业的范畴要宽。”笔者查阅相关文献也发现,“公益”常常是作为“公共利益”的简称而存在的,是基于利益主体的不同对“利益”性质进行分类而产生的概念。虽然哲学领域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区别和联系一直众说纷纭,但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划分倒是相对明确。“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一种团体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共同利益,一种在利益分配上具有共享性而非独占性、公平性而非等级性的利益。其利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多数性,涵盖了社会所有公众或者“不确定多数人”,而绝不限于社会成员中的少量个体。(www.xing528.com)
档案领域的“公益服务”就是档案服务机构为了实现社会“共同利益”而开展的信息服务,需要关注社会公众普遍的利用需求和“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具体到档案利用费用这一问题上,“公益服务”意味着一方面要对公众的基本信息服务实行免费(包括仅收工本费),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普遍要求和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到一定数量的特殊利用者需要,对特殊信息和高级别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推动资源开发和公共服务的持续发展。概而言之,“公益服务”应该把握三个原则:第一,服务的最终目标是公众福祉和公共利益,是档案公共利用需求的满足。第二,服务活动是非营利的,社会效益是主要追求。第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排除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不排斥市场化开发。只是所获得的盈利不得在个人之间分配,只能用于档案领域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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