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政治学学者Deutsch教授这样定义“责任”(responsibility)和“负责”(to be responsible):“负责指受别人控制:行动者对之负责的人是控制者。”“负责依靠一套交流渠道,负责任的行为则是一个反馈过程。说掌权的某人或集团对另外某个人或集团负有责任,同时有几层含义。第一,它指存在一个交流渠道,有关责任人的行为的信号通过该渠道传递给控制者,即责任人对之负责的人。第二,它指控制者收到并解释这些信号,用他们自己的记忆进行检查,以决定对责任人的什么行为予以奖赏,或对其什么过失予以处罚,以及在什么限度内这么做。第三,它指控制者掌握一个渠道,通过该渠道可以对受他们控制的责任人切实实施奖赏或处罚,而且他们有能力有动机这么做。”这一定义,实际上指明了责任机制应包括:责任人行为信息的被获知,责任人是否履责的被评判,失责之过的被惩罚。
档案馆对社会公众负有开放档案的“法定责任”,其行为理应受到社会控制和监督。要保证档案馆切实行使职责,就需要通过政策设计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机制,从三个方面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责任规定:一是补充开放责任主体和程序规定,对档案馆合理赋权,并让其责任实现有据可依;二是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惩罚档案馆的失责行为,通过免责条款来激励档案馆的工作,让职权行使与后果承担相统一;三是设立公示、告知和回应制度让社会获取必要的监督信息,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社会评判和监督档案馆工作的能力。
新近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明确职责内容、细化公开范围和程序、追究不公开责任并进行惩罚、畅通监督渠道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为档案开放政策中责任规定的完善提供了现实参考。(www.xing528.com)
开放工作中责任机制的完善以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的合理设定为前提。职责赋予是责任承担的基础。如果应该承担开放责任的机构在政策设计中逃脱了责任义务,那么开放工作将出现无人负责的真空地带;如果责任边界模糊,或者职责范围与责任主体的能力不符,那么赋予相关机构的开放责任将等同虚设,实际工作还是进展缓慢。同时,开放责任主体的明确应该不仅仅停留在原则规定之上,还应细化到日常制度之中,并与开放工作程序化规定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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