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何种公共服务,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行动方向。档案服务的客体信息呈现“公有公用性”(无论是一般意义上还是我国制度安排下),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受体具有“公众性”。作为“公共部门提供的满足全社会或某一类社会群体共同需要的服务”,档案服务具有完整的“公共性”内涵,属于一种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是作为政府给全体公民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而存在的,是一项公益事业,“立足公共利益”应该成为政策制定和选择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
何为“公共利益”?它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有何关系?长期以来,“国家利益”在档案服务政策制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不仅掩盖了个人利益,而且等同于公共利益。这种政策导向影响着档案服务的行为取向。一方面,档案开放政策以防止个人利益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为原则,“保密”的强制性明显重于“开放”,“划控”毫无监督,“解密”却反复审查。档案馆“重保密轻开放”,对档案利用者的活动偏好“管制”而非“引导”,个人知情权在保守国家秘密面前“微不足道”。另一方面,“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等同于“服务个人、服务公民”,为公权机关提供服务尽心尽力,为普通群众提供服务却流于形式。实际上,“国家利益未必是公共利益,严格讲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公共利益是指超越阶级的社会各个个人的利益,是各阶级、各阶层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它不仅笼统地指全体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且涵盖了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公民的实际利益;它不仅包括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而且也不忽视具体个人的现实需要,与当前档案界“服务民生”、“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极好地契合起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法学者看来,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有区别的。学者茅铭晨采用团体主义法理学的“团体”来解释社会利益中的“社会”。将“社会利益”理解为某一社会团体(利益群体、利益集团、利益阶层)的利益。把“公共利益”理解为超越阶级的社会各个个人的共同利益,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笔者吸收采用了这一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涵盖了社会利益,“公共服务”是“社会服务”的发展和丰富,“公共利用观”比“社会利用观”在当今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具有更积极的意义。(www.xing528.com)
档案领域“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利用者的“公众性”而变得多种多样。但是,对于档案服务者而言,优先向公众开放和提供“涉民档案”,扩大信息共享的公众覆盖面,在已开放档案利用上尽量放松管制倡导自由,基本信息服务均等和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手段多样化和集成化,都是立足公益最为直接的举措,也是档案服务政策应该大力倡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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