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服务的客体—档案信息是档案机构和利用者在服务活动中相互联系和直接作用的物质对象,它既是档案机构提供服务的“物化形式”,又是社会公众享受服务的“信息产品”。档案信息的“公共性”根源于档案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但这种“公共性”并不完全是一种自然属性,还取决于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我国单一化的档案收集政策使得档案馆实际保存的档案信息“公共性”程度极高,应该也必须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信息服务。
(一)公共物品基本理论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而产生的概念。公共物品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通常以不排他性和消费的共用性为标准来定义。即公共物品是共同消费,难以排他的物品。对于不排他性和消费共用性的理解基于对排他性和竞争性的认识。
排他性是从物品提供者的生产角度来说的,指在市场体制下,生产者无须花费较高成本就能排除不付费就消费的“搭便车”行为。所有的私人物品都可以轻易地实现这种排他性,例如市场出售的衣服、食品等纯私人消费品,消费者不支付价格就不能占有使用。而公共物品由于具有共同消费和集体使用的特征,实现排他性则较为复杂和困难。或者因为需要付出较大成本而不值得排他(如将所有道路桥梁都分段收费),或者因为效用分割计算的技术限制而不能排他(如有线电视技术产生前的无线电视节目),或者因为伦理上不应该排他(如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和文化服务)。因此,公共物品特征之一是不排他性。
竞争性是从物品使用者的消费角度来说的,指消费者个人享用或使用一项物品会阻止或限制其他人的消费,影响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物品消费所带来的效用。例如一个苹果被甲消费者享用了,乙消费者就不可能再享受这个苹果带来的美味和营养。而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难以分割和共同享有的性质。任何人对它的使用都不影响其他人的效用和利益,不存在消费者为获得该产品而进行竞争付出代价。例如国防、法律和秩序,灯塔、街道和街道照明。用经济学术语来说,非竞争性就是消费者增加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增加成本;或者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即消费中也不存在拥挤现象,对消费者没有数量的限制。
经济学家们早已认识到,纯粹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只存在于理论之中,现实生活中极其有限,因此产生了准公共物品的概念以及区别物品“公共性”程度的认识。此外,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公共物品的属性并不完全由自然决定,制度安排对于物品的“公共性”影响极大。“有些物品,它们可以但却很少向每个使用者收费,如公路,桥梁,天气预报,公共图书馆,国家公园”。“有些物品,如教育、医疗服务、公共运输,它们能很好地按市场方式供给,但是许多政府选择免费或者低费用供给部分公民或全体公民”。
(二)档案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
从理论上研究一项物品是否属于公共物品,以及其“公共性”程度如何,首先看该物品是否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共用性,再分析其生产上是否具有排他性。笔者采用此方法对一般意义上的档案信息性质稍作分析。
首先,从消费上来看,档案信息具有非竞争性或弱竞争性的特征。由于信息本身具有的共享共用、无损耗和反复利用等特点,利用者不但可以在同一时间分享同一档案信息带来的效用而互不影响(纸质环境下不能同时利用的是档案载体,而并不是档案信息;信息技术释放了载体对信息的约束而提高了这种共享性),而且同一利用者可以反复使用同一档案信息也不发生信息数量和质量的损耗。因此,对于档案服务提供者来说,在档案服务机构能力范围内,档案利用者的增加并不增加服务成本,但却能够提高档案信息利用带来的整体效益,产生规模效应。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档案信息消费都具有一个“临界点”和“拥挤点”,如进馆人数和计算机终端用户超出“拥挤点”,档案利用超出了服务机构能力范围,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竞争性。此外,某些含知识产权的档案信息也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但这些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权益,主要保存在不对外提供服务的内部档案机构中,在公共档案部门所占比例较小,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档案信息竞争性较弱,共享和共用性很强。(www.xing528.com)
其次,从生产上来看,档案信息可以排他但却不应该排他。理论上物品的未排他是出于成本上、技术上和伦理上的考虑。由于档案信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垄断性,档案部门无需花费较高成本也不需要复杂的计算技术,就能对档案信息进行收费使用(特别是在载体和信息不可分离的纸质环境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信息成本上和技术上的不排他性较小。尽管档案信息的准确定价较难,但只要档案机构在利用手续上稍加设置,例如设置进馆费用、设置网络浏览和下载权限,就能轻易排除不付费就使用现象。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减少利用障碍,降低利用费用。这就是因为档案信息在伦理上存在极大的不排他性。档案利用与公民知情权、民主政治关系密切,而且绝大多数档案信息产生于公共领域或者具有公共价值,所以政府在制度安排上都尽量推进档案信息的公有和公用。当然,市场主体参与开发的档案信息数据库,需要付费才能使用,排他性也自然产生,但这些加工后的“信息产品”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性,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档案信息。
由此可见,档案信息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公共物品范畴。而且,档案信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主要是一种自然属性,而生产上的不排他性却更多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
(三)我国档案馆档案信息的“公共性”程度极高
档案信息成为“公共物品”并不完全由自然决定,国家和政府的制度安排对其“公共性”程度起着决定性作用。国外档案政策大都赋予了公共档案馆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绝对主导地位。而我国单一化的档案收集政策,决定了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信息具有极高的“公共性”,现有档案服务政策也决定了我国公共档案馆成为目前唯一的档案公共服务提供者。
1983年《档案馆工作通则》和1986年《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使得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馆中的档案绝大部分是产生于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的政府信息或公务文件。从私人或非公部门征集的少量档案也都具有“国家记忆”和“社会记忆”的公共文化价值,可以说都是“生发并应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的“公共信息”,具有极强的“公有公用”性。国内学者谢俊贵也认为,所谓公共信息是一种特定的实用信息类型,它是指所有生发并应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并能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和利用的信息。这个定义与我国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信息基本重合。虽然“私人档案”收集不力和“个人记忆”的欠缺有待改进,但馆藏信息与“公共信息”的高度重合减少了目前我国档案馆开展“公共服务”时的隐私权顾虑,更有利于实现档案信息的“公有公用”。
同时,由于我国档案管理体制对于国家所有的“公共档案信息”采取集中式保管,并严禁个人转让和出卖。档案馆对这部分信息保存较为完整,且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威地位。再加上行政机关内部档案室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目前并未成为法定的档案开放机构,这也就决定了公共档案馆(国家馆和专业馆)实际上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档案公共服务提供者。业界也多将公共服务探讨与公共档案馆建设相提并论。
档案信息特点是档案公共服务的客观基础和理论起点。无论从一般意义上的档案信息本身来考察,还是从我国档案现实国情和政策安排来分析,档案服务的这一物质客体都具有一种不可否认的“公共性”,应该作为一种公有资源提供公共利用,无法回避其最终都应该走向“开放共享”的必然趋势。此外,档案信息的“公共性”还客观要求国家必须介入和保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将档案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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