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档案记录从来不向未成年人本人公开,很少有未成年人对自己的隐私权利提出要求。现在,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不能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学校管理中的一些行为,从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协调未成年人的知情、监督权利与个人隐私权利的冲突和协调的角度,判断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个人档案是个人主要经历的官方记录方式,包括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主要的学习机构、工作单位、受奖励和处罚的情况、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情况,等等。个人档案的内容对个人的就业、晋级、晋升等方面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个人档案的记录内容、使用方式、保管方式等都与个人的隐私密切相连,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个人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利用之间进行协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正式的隐私权法或者档案管理法等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个人档案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未成年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什么?应当由哪些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未成年人本人或监护人是否有权利知道档案记录的内容?工作人员擅自修改或丢失相关记录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等,这都与未成年人在进入社会时的初步影响有密切关系,应当引起各个学校的高度重视。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档案的内容、记录人员的资格、档案的管理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档案记录,要重视获奖和纪律处罚方面的事实记录,尽可能减少班主任的个人主观评价,应当是值得借鉴的方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民应当有权利知道本人档案记录的内容,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档案记录问题。
关于个人患有某种疾病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但是,在学校从事集体生活时,个人病历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其理由是公共卫生安全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限制就是,如果未成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向学校说明,如果是在学校进行体检过程中发现的,医务人员应当将体检结果单独通知未成年人本人和相关的管理人员,以便使学校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让患病未成年人暂时休学等,以维护其他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未成年人不得借口个人隐私拒绝身体检查,也不得拒绝学校采取的合理措施。当然,学校也没有必要将某未成年人患某种疾病的信息向其他未成年人公布。
个人档案记录,既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更涉及建立社会公共信任的问题,涉及个人档案管理体系等重大问题,学校应当积极探索,改进未成年人个人档案的管理制度问题,特别应当注意满足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知情权的要求。
本案里,如果该学生的病情是暂时性、轻缓的、可治愈的,对其毕业后的生活、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对其在校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的,则学校不应在档案中记载,如果在档案中记载,就构成侵犯隐私权,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青年作家,10年前从某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回原籍,竟然没有一个单位肯接收他,无奈,只能凭借自己的勤奋,走出一条文学创作之路。2013年7月,该青年作家通过某种途径看到了自己的档案,才发现其中有这样的记录:“考虑到该生长期患有头昏失眠等疾病,有时有精神反常现象……”该作家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和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未成年人的病情是暂时性、轻缓的、可治愈的,对其毕业后的生活、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对其在校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的,则学校不应在档案中记载,如果在档案中记载,就构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ww.xing528.com)
第一条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长期以来,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档案记录从来不向未成年人本人公开,很少有未成年人对自己的隐私权利提出要求。现在,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不能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学校管理中的一些行为,从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协调未成年人的知情、监督权利与个人隐私权利的冲突和协调的角度,判断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个人档案是个人主要经历的官方记录方式,包括个人的受教育程度、主要的学习机构、工作单位、受奖励和处罚的情况、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情况,等等。个人档案的内容对个人的就业、晋级、晋升等方面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个人档案的记录内容、使用方式、保管方式等都与个人的隐私密切相连,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个人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利用之间进行协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正式的隐私权法或者档案管理法等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个人档案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未成年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什么?应当由哪些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未成年人本人或监护人是否有权利知道档案记录的内容?工作人员擅自修改或丢失相关记录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等,这都与未成年人在进入社会时的初步影响有密切关系,应当引起各个学校的高度重视。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档案的内容、记录人员的资格、档案的管理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档案记录,要重视获奖和纪律处罚方面的事实记录,尽可能减少班主任的个人主观评价,应当是值得借鉴的方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民应当有权利知道本人档案记录的内容,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档案记录问题。
关于个人患有某种疾病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但是,在学校从事集体生活时,个人病历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其理由是公共卫生安全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限制就是,如果未成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向学校说明,如果是在学校进行体检过程中发现的,医务人员应当将体检结果单独通知未成年人本人和相关的管理人员,以便使学校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让患病未成年人暂时休学等,以维护其他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未成年人不得借口个人隐私拒绝身体检查,也不得拒绝学校采取的合理措施。当然,学校也没有必要将某未成年人患某种疾病的信息向其他未成年人公布。
个人档案记录,既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更涉及建立社会公共信任的问题,涉及个人档案管理体系等重大问题,学校应当积极探索,改进未成年人个人档案的管理制度问题,特别应当注意满足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知情权的要求。
本案里,如果该学生的病情是暂时性、轻缓的、可治愈的,对其毕业后的生活、工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未对其在校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的,则学校不应在档案中记载,如果在档案中记载,就构成侵犯隐私权,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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