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诚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中央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我们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责任更是重如泰山。“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有着基础的关键的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的恶习不能置之不理,放任自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如果消极对待未成年子女的吸烟、酗酒行为,不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就很容易使未成年子女的恶习根深蒂固。吸烟、酗酒不仅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很容易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灵,使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这不仅有害于家庭,也有害于社会和国家。作为父母,切不可等闲视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在本案中,李某从小学起便在家长的纵容下吸烟,进入中学后更是在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影响下沾染了酗酒的恶习,并开始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公安机关和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李某所在学校都为此作出了努力,希望挽救李某,使其回到正途。但李某的父母置各方面的意见于不顾,对李某吸烟、酗酒的不良行为竟然采取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达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让他们继续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显然不利于李某的健康成长。李某的亲属和居委会、李某所在学校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父母监护人的资格,为李某另行指定监护人,是正确的,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李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个体户,文化程度较低,自幼对李某疏于管教。上小学时,李某就沾染上了吸烟的不良习惯,经常偷父亲的烟出去抽,还分给班上的同学。老师发现后,通知了李某的家长。李某的父母非但对李某不严加管教,反倒认为吸烟能让儿子“更有男人气”,纵容李某吸烟。上中学后,李某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又开始喝酒,经常在外面酗酒到深夜才回家。喝酒后,李某与同伙一起在街上大声喧嚣,惹是生非,还破坏公用设施,并被公安机关拘留过。由于李某尚未成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后将其释放。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李某就读的学校也多次和李某的父母交涉,希望他们端正态度,加强对李某的管教。但李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外面混是长见识,增能耐,多交朋友,将来路子宽。抽点烟,喝点酒,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鉴于这种情况,为李某将来的健康成长着想,李某的亲属和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及李某所在学校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监护人的资格,为李某另行指定监护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www.xing528.com)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诚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中央从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我们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责任更是重如泰山。“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有着基础的关键的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就从根本上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吸烟、酗酒的恶习不能置之不理,放任自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如果消极对待未成年子女的吸烟、酗酒行为,不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就很容易使未成年子女的恶习根深蒂固。吸烟、酗酒不仅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很容易扭曲未成年人的心灵,使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这不仅有害于家庭,也有害于社会和国家。作为父母,切不可等闲视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在本案中,李某从小学起便在家长的纵容下吸烟,进入中学后更是在社会上的不良少年影响下沾染了酗酒的恶习,并开始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公安机关和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李某所在学校都为此作出了努力,希望挽救李某,使其回到正途。但李某的父母置各方面的意见于不顾,对李某吸烟、酗酒的不良行为竟然采取纵容、甚至是支持的态度,达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让他们继续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显然不利于李某的健康成长。李某的亲属和居委会、李某所在学校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父母监护人的资格,为李某另行指定监护人,是正确的,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李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中一年级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个体户,文化程度较低,自幼对李某疏于管教。上小学时,李某就沾染上了吸烟的不良习惯,经常偷父亲的烟出去抽,还分给班上的同学。老师发现后,通知了李某的家长。李某的父母非但对李某不严加管教,反倒认为吸烟能让儿子“更有男人气”,纵容李某吸烟。上中学后,李某与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接触,又开始喝酒,经常在外面酗酒到深夜才回家。喝酒后,李某与同伙一起在街上大声喧嚣,惹是生非,还破坏公用设施,并被公安机关拘留过。由于李某尚未成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责成家长严加管教后将其释放。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和李某就读的学校也多次和李某的父母交涉,希望他们端正态度,加强对李某的管教。但李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外面混是长见识,增能耐,多交朋友,将来路子宽。抽点烟,喝点酒,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鉴于这种情况,为李某将来的健康成长着想,李某的亲属和李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及李某所在学校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监护人的资格,为李某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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