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作品”和“作者”的概念。所谓“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作品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一特征使作品有别于一般性的生产、劳动、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成果。(2)作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生活中,有些劳动虽然也是智力劳动,但其活动内容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重复、简单再现甚至是抄袭、剽窃,因而该成果就不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不能算作品。因此,作品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智力创作成果,或者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上投入了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智力创作成果。(3)作品一般产生于特定领域,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活动中,并且《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生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4)作品必须能以一定的有形形式反映或表达出来。思维活动、思想不能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创作”是公民成为作者的唯一条件。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职业、民族、年龄,只要是用自己的脑力劳动对作品进行构思、创作,该公民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
根据上述分析,张某某构思、创作儿童绘画作品的活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活动;张某某提供给某出版社的绘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某美术出版社在收录的张某某的作品上署上了张某某的名字,说明张某某是该作品的作者,即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且,本案也不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情形。某出版社在发表张某某的画作时未通知张某某,征得张某某的同意,并且未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张某某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社编辑认为:“张某某只有8岁,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他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哪里来的什么著作权?张某某只有8岁,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怎么有资格当作者呢?”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张某某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张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与成年人一样都是我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当然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张某某作为作品的作者当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编辑的看法混淆了两个问题:第一,混淆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它的确要求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即只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才享有;但著作权不是政治权利,它是民事权利,而《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权利的享有没有年龄限制,只要是公民都可以享有。由此可见,依法享有著作权与是否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没有必然联系。第二,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所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除了具有内容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主体的平等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公民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和资格。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状况比成年人差,一般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没有能力去履行一般义务,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仅说明他们一般没有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但并不是说他们没有这种资格,即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却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在本案中,张某某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但他同样可以对自己画的画享有著作权。当然,可以拥有著作权并不等于可以行使或者处分该权利,因为行使或者处分该权利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此项能力,所以该权利的行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自己进行方能产生效力。
出版社的编辑认为:“‘儿童绘画作品集’是一本以发展儿童绘画事业,普及儿童绘画知识为目的的儿童教育读物,是公益性的而非营利性的,作为儿童的家长应当支持这样的出版物,又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张某某的作品能被收录,是对他的绘画才能的肯定,对鼓励张某某继续从事绘画事业和提高张某某的知名度是有帮助的,张某某本人和家长本应当感谢出版社,但却反过来向出版社索取报酬,实在是过分的要求。”这种说法同样是错误的。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组成。在本案中,某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集”中收录了张某某的作品,但既未通知张某某,征得张某某和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分别侵犯了张某某享有的著作权中人身权范围内的发表权和财产权范围内的获得报酬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外,一律应支付报酬。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的父母作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代理张某某维护其合法权益。张某某的父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与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纠纷:(1)自行协商。采用这种方法,当事人双方以自愿为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协商订立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2)调解。即由双方当事人选择一个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请该部门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求得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也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3)仲裁。这是在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根据双方事先订立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依法进行裁决的方式。这里必须注意提请仲裁的条件,是双方事先订立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则没有受理纠纷的法律根据,当事人也就不得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纠纷。(4)诉讼。纠纷的当事人在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诉参加诉讼活动,也可以聘请律师,委托其做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张某某的父母选择了诉讼途径解决与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是其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www.xing528.com)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创作”是公民成为作者的唯一条件。一个公民,不论其性别、职业、民族、年龄,只要是用自己的脑力劳动对作品进行构思、创作,该公民就是这个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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