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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强暴:学校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之后,被害人的父亲向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杨某被抓捕归案,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6月,女孩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学校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近年来,校园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校园强暴:学校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基于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时,他们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

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基于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时,他们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

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基于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时,他们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

王某6周岁,某小学学前班。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致使校外青年杨某窜入该校校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该女孩抱至学校操场旁一废弃杂物间内强奸。之后,被害人的父亲向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杨某被抓捕归案,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6月,女孩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未成年人,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使女未成年人人身权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应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王某6周岁,某小学学前班。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致使校外青年杨某窜入该校校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该女孩抱至学校操场旁一废弃杂物间内强奸。之后,被害人的父亲向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杨某被抓捕归案,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6月,女孩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未成年人,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使女未成年人人身权、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应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王某6周岁,某小学学前班。2012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致使校外青年杨某窜入该校校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该女孩抱至学校操场旁一废弃杂物间内强奸。之后,被害人的父亲向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杨某被抓捕归案,并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6月,女孩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未成年人,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使女未成年人人身权、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应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简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就同一债务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消灭之债务。在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数个债务人之间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作出某种约定,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联系在一起,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因此各项债务是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

本案中,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基于杨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的,杨某和学校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侵权,或者作出某种约定,他们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因此杨某和学校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

学校在保卫方面疏于管理,教师疏于看护,致使无业人员杨某多次顺利进入学校,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使受害人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精神受到创伤。学校对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既应包括医疗费,也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还暴露出学校的校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校门是人员进出频繁的地方,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和不法之徒,往往混迹于学生其中,甚至乘虚而入,给学校的治安带来严重威胁。从这个角度讲,强化门卫管理工作相当重要。学校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人员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使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应当给予受害者适当的损害赔偿。作为学校来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门的管理工作,杜绝伤害事故再度发生。法院的判决正确,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校园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校门安全保卫制度,以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安全:校门由专人值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管理;本校未成年人、教职员工出入校门一律出示证件或佩戴校徽;校外人员进校(公干、探亲、访友)应履行会客登记手续;严格限制与学校和工作无关的人员进校。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简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就同一债务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消灭之债务。在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数个债务人之间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作出某种约定,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联系在一起,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因此各项债务是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

本案中,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基于杨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的,杨某和学校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侵权,或者作出某种约定,他们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因此杨某和学校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www.xing528.com)

学校在保卫方面疏于管理,教师疏于看护,致使无业人员杨某多次顺利进入学校,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使受害人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精神受到创伤。学校对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既应包括医疗费,也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还暴露出学校的校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校门是人员进出频繁的地方,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和不法之徒,往往混迹于学生其中,甚至乘虚而入,给学校的治安带来严重威胁。从这个角度讲,强化门卫管理工作相当重要。学校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人员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使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应当给予受害者适当的损害赔偿。作为学校来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门的管理工作,杜绝伤害事故再度发生。法院的判决正确,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校园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校门安全保卫制度,以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安全:校门由专人值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管理;本校未成年人、教职员工出入校门一律出示证件或佩戴校徽;校外人员进校(公干、探亲、访友)应履行会客登记手续;严格限制与学校和工作无关的人员进校。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简言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就同一债务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因一债务人之履行则全体债务消灭之债务。在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数个债务人之间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作出某种约定,其对债权人所负债务联系在一起,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因此各项债务是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

本案中,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基于杨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和学校疏于管理、未尽保护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两个不同的原因造成的,杨某和学校既无意思联络,又无共同侵权,或者作出某种约定,他们对受害人所负的侵权赔偿之债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因此杨某和学校应分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诉权,仅起诉学校是允许的。

学校在保卫方面疏于管理,教师疏于看护,致使无业人员杨某多次顺利进入学校,对受害人实施性侵害,使受害人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精神受到创伤。学校对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既应包括医疗费,也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还暴露出学校的校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校门是人员进出频繁的地方,一些社会闲杂人员和不法之徒,往往混迹于学生其中,甚至乘虚而入,给学校的治安带来严重威胁。从这个角度讲,强化门卫管理工作相当重要。学校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校外人员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使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应当给予受害者适当的损害赔偿。作为学校来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校门的管理工作,杜绝伤害事故再度发生。法院的判决正确,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校园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校门安全保卫制度,以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安全:校门由专人值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管理;本校未成年人、教职员工出入校门一律出示证件或佩戴校徽;校外人员进校(公干、探亲、访友)应履行会客登记手续;严格限制与学校和工作无关的人员进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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