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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溺婴行为?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传讯了邱某和张某,两人承认了溺杀婴儿的事实,被依法逮捕,并由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上述分析,溺婴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因此,对于溺婴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在本案中,邱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溺死婴儿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溺婴,就是将初生婴儿淹死的违法行为。

如何处理溺婴行为?解决方案!

婴儿无论大小、性别,在法律上都是公民,其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特殊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溺婴行为是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婴儿无论大小、性别,在法律上都是公民,其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特殊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溺婴行为是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婴儿无论大小、性别,在法律上都是公民,其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特殊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溺婴行为是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邱某和张某都是农民。两人于2011年经人介绍结婚。当地重男轻女,认为只有男孩才延续香火,家里没有男孩就是断后的思想十分盛行。由于邱某是家里的独苗,因此,邱某和张某以及双方的老人都非常想要个男孩。2012年4月,张某在医院诞下一名女婴。这一结果使夫妇二人和双方的父母都十分失望。考虑到只准生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家人万分焦虑,生怕断了邱家的香火。情急之下,失去了理智的邱某向妻子提出了将女婴溺毙的想法。张某虽然于心不忍,但为邱家延续香火的想法最终战胜了亲情,同意了丈夫的提议。邱某趁深夜值班护士休息的空当儿,到婴儿室抱走了女婴。在病房里,张某怀抱自己的亲生骨肉,心如刀割,左右为难。最后,在丈夫的催促下,张某终于下定了决心。邱某打来了一盆冷水,将婴儿的头残忍地浸入水中,婴儿挣扎了几下,没过多久,心跳便停止了。邱某又将死亡的婴儿放回了育婴室。第二天,护士发现婴儿已经死亡,经检查为溺死,医院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传讯了邱某和张某,两人承认了溺杀婴儿的事实,被依法逮捕,并由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邱某和张某都是农民。两人于2011年经人介绍结婚。当地重男轻女,认为只有男孩才延续香火,家里没有男孩就是断后的思想十分盛行。由于邱某是家里的独苗,因此,邱某和张某以及双方的老人都非常想要个男孩。2012年4月,张某在医院诞下一名女婴。这一结果使夫妇二人和双方的父母都十分失望。考虑到只准生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家人万分焦虑,生怕断了邱家的香火。情急之下,失去了理智的邱某向妻子提出了将女婴溺毙的想法。张某虽然于心不忍,但为邱家延续香火的想法最终战胜了亲情,同意了丈夫的提议。邱某趁深夜值班护士休息的空当儿,到婴儿室抱走了女婴。在病房里,张某怀抱自己的亲生骨肉,心如刀割,左右为难。最后,在丈夫的催促下,张某终于下定了决心。邱某打来了一盆冷水,将婴儿的头残忍地浸入水中,婴儿挣扎了几下,没过多久,心跳便停止了。邱某又将死亡的婴儿放回了育婴室。第二天,护士发现婴儿已经死亡,经检查为溺死,医院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传讯了邱某和张某,两人承认了溺杀婴儿的事实,被依法逮捕,并由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邱某和张某都是农民。两人于2011年经人介绍结婚。当地重男轻女,认为只有男孩才延续香火,家里没有男孩就是断后的思想十分盛行。由于邱某是家里的独苗,因此,邱某和张某以及双方的老人都非常想要个男孩。2012年4月,张某在医院诞下一名女婴。这一结果使夫妇二人和双方的父母都十分失望。考虑到只准生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家人万分焦虑,生怕断了邱家的香火。情急之下,失去了理智的邱某向妻子提出了将女婴溺毙的想法。张某虽然于心不忍,但为邱家延续香火的想法最终战胜了亲情,同意了丈夫的提议。邱某趁深夜值班护士休息的空当儿,到婴儿室抱走了女婴。在病房里,张某怀抱自己的亲生骨肉,心如刀割,左右为难。最后,在丈夫的催促下,张某终于下定了决心。邱某打来了一盆冷水,将婴儿的头残忍地浸入水中,婴儿挣扎了几下,没过多久,心跳便停止了。邱某又将死亡的婴儿放回了育婴室。第二天,护士发现婴儿已经死亡,经检查为溺死,医院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传讯了邱某和张某,两人承认了溺杀婴儿的事实,被依法逮捕,并由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所谓溺婴,就是将初生婴儿淹死的违法行为。溺婴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未婚男女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为了保全名节而将新生婴儿溺死;(2)父母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为达到离婚或者再嫁的目的,将婴儿溺死;(3)溺婴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作怪,生育了女婴的父母为了争取生育指标,暗地里将女婴溺死。自1980年以来,由于我国实行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我国的人口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糟粕的影响,溺婴特别是溺死女婴的行为相当严重。

婴儿无论大小、性别,在法律上都是公民,其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特殊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溺婴的行为,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具有以下特征:(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以作为的形式,如枪击、刀刺、水淹等和不作为的形式,如母亲不哺乳婴儿致其饿死等;(3)在主观方面,该罪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受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述分析,溺婴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溺婴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它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溺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在这里是婴儿)的生命权利;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婴儿)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杀人(婴儿)的故意。因此,对于溺婴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婴儿的生命权利给予了严格的保障。

在本案中,邱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溺死婴儿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溺婴,就是将初生婴儿淹死的违法行为。溺婴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未婚男女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为了保全名节而将新生婴儿溺死;(2)父母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为达到离婚或者再嫁的目的,将婴儿溺死;(3)溺婴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作怪,生育了女婴的父母为了争取生育指标,暗地里将女婴溺死。自1980年以来,由于我国实行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我国的人口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糟粕的影响,溺婴特别是溺死女婴的行为相当严重。

婴儿无论大小、性别,在法律上都是公民,其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特殊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溺婴的行为,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具有以下特征:(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以作为的形式,如枪击、刀刺、水淹等和不作为的形式,如母亲不哺乳婴儿致其饿死等;(3)在主观方面,该罪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受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述分析,溺婴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溺婴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它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溺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在这里是婴儿)的生命权利;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婴儿)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杀人(婴儿)的故意。因此,对于溺婴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婴儿的生命权利给予了严格的保障。(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邱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溺死婴儿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溺婴,就是将初生婴儿淹死的违法行为。溺婴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未婚男女发生性关系,致使女方怀孕,为了保全名节而将新生婴儿溺死;(2)父母双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为达到离婚或者再嫁的目的,将婴儿溺死;(3)溺婴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在作怪,生育了女婴的父母为了争取生育指标,暗地里将女婴溺死。自1980年以来,由于我国实行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我国的人口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另一方面,在我国,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封建糟粕的影响,溺婴特别是溺死女婴的行为相当严重。

婴儿无论大小、性别,在法律上都是公民,其生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需要特殊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溺婴的行为,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是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具有以下特征:(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以作为的形式,如枪击、刀刺、水淹等和不作为的形式,如母亲不哺乳婴儿致其饿死等;(3)在主观方面,该罪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受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述分析,溺婴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范畴。溺婴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它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溺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在这里是婴儿)的生命权利;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婴儿)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杀人(婴儿)的故意。因此,对于溺婴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婴儿的生命权利给予了严格的保障。

在本案中,邱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溺死婴儿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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