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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课堂上玩玩具,老师是否能没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理由予以没收的。一天,在上数学课时,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玩,并且引得前后左右的同学都来围观,引起一阵骚乱,数学老师警告小明不能在课堂上玩玩具,小明只好把玩具收了起来。小明是某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课堂上玩玩具,老师是否能没收?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理由予以没收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物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师可以暂时收缴、保管。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利责令未成年人交出影响学习的玩具等物品,而教师对这些物品仅仅是负保管义务。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之后,或交还给未成年人本人或交给未成年人的家长。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理由予以没收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物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师可以暂时收缴、保管。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利责令未成年人交出影响学习的玩具等物品,而教师对这些物品仅仅是负保管义务。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之后,或交还给未成年人本人或交给未成年人的家长。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理由予以没收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物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师可以暂时收缴、保管。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利责令未成年人交出影响学习的玩具等物品,而教师对这些物品仅仅是负保管义务。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之后,或交还给未成年人本人或交给未成年人的家长。

小明是某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小明过8岁生日的时候,父母给他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小明爱不释手,连上学都带在身边。一天,在上数学课时,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玩,并且引得前后左右的同学都来围观,引起一阵骚乱,数学老师警告小明不能在课堂上玩玩具,小明只好把玩具收了起来。可是过了一会儿,趁老师往黑板写字的时候,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瞄准其他同学,又扰乱了课堂纪律,数学老师发现后十分生气,一把把玩具手枪拿过来,隔着窗户扔了出去,并对全班同学说:“以后谁再在课堂上玩玩具,一律没收,不再返还。”小明回家后,父母问他枪弄哪儿去了,小明哭了起来,说被老师没收了。小明的父母遂去学校请求老师返还,可老师说当时扔了出去,不知道丢在哪儿了,并批评家长不该让孩子带玩具到学校。

小明是某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小明过8岁生日的时候,父母给他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小明爱不释手,连上学都带在身边。一天,在上数学课时,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玩,并且引得前后左右的同学都来围观,引起一阵骚乱,数学老师警告小明不能在课堂上玩玩具,小明只好把玩具收了起来。可是过了一会儿,趁老师往黑板写字的时候,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瞄准其他同学,又扰乱了课堂纪律,数学老师发现后十分生气,一把把玩具手枪拿过来,隔着窗户扔了出去,并对全班同学说:“以后谁再在课堂上玩玩具,一律没收,不再返还。”小明回家后,父母问他枪弄哪儿去了,小明哭了起来,说被老师没收了。小明的父母遂去学校请求老师返还,可老师说当时扔了出去,不知道丢在哪儿了,并批评家长不该让孩子带玩具到学校。

小明是某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小明过8岁生日的时候,父母给他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小明爱不释手,连上学都带在身边。一天,在上数学课时,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玩,并且引得前后左右的同学都来围观,引起一阵骚乱,数学老师警告小明不能在课堂上玩玩具,小明只好把玩具收了起来。可是过了一会儿,趁老师往黑板写字的时候,小明又把枪拿出来瞄准其他同学,又扰乱了课堂纪律,数学老师发现后十分生气,一把把玩具手枪拿过来,隔着窗户扔了出去,并对全班同学说:“以后谁再在课堂上玩玩具,一律没收,不再返还。”小明回家后,父母问他枪弄哪儿去了,小明哭了起来,说被老师没收了。小明的父母遂去学校请求老师返还,可老师说当时扔了出去,不知道丢在哪儿了,并批评家长不该让孩子带玩具到学校。

本案要探讨的是学校有没有没收未成年人财物的权力。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绝大多数是消费人群,所以他们在学校期间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禁止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所有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劳动所得,非劳动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买卖,赠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来自父母和其他亲属的赠与,包括各种学习用品,生活用品,也包括监护人交给未成年人支配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没收其财产的一种处罚措施。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其基本条件是:(1)有权决定没收财产的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2)没收财产的处罚只能针对非法获得或持有的财产;(3)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物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师可以暂时收缴、保管。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利责令未成年人交出影响学习的玩具等物品,而教师对这些物品仅仅是负保管义务。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之后,或交还给未成年人本人或交给未成年人的家长。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学校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携带的物品,比如鞭炮,装有铁制颗粒或塑料颗粒的玩具手枪,匕首、腰刀,还有不宜青少年阅读的书籍等,那就另当别论了,一旦教师发现,教师不但有权力收缴并交到学校,而且还应当对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的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个别的危险物品应当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教师的这种权力是基于学校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职责而产生的。

教师收缴未成年人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财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教师保管不善,发生将收缴物品丢失;或者未成年人多次携带玩具等非学习用品在课堂上玩,教师气愤之下,当众将玩具摔坏等,学校或教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法律方面分析,教师的上述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教师和学校也是同样适用的。未成年人上课时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的行为固然应当批评,但这不是未成年人丧失财产权利的法律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因为财产数额小,而教师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认真听课,所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一般都不予追究。家长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做法是正确的、合法的。

本案要探讨的是学校有没有没收未成年人财物的权力。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绝大多数是消费人群,所以他们在学校期间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禁止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所有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劳动所得,非劳动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买卖,赠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来自父母和其他亲属的赠与,包括各种学习用品,生活用品,也包括监护人交给未成年人支配的生活费用。(www.xing528.com)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没收其财产的一种处罚措施。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其基本条件是:(1)有权决定没收财产的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2)没收财产的处罚只能针对非法获得或持有的财产;(3)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物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师可以暂时收缴、保管。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利责令未成年人交出影响学习的玩具等物品,而教师对这些物品仅仅是负保管义务。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之后,或交还给未成年人本人或交给未成年人的家长。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学校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携带的物品,比如鞭炮,装有铁制颗粒或塑料颗粒的玩具手枪,匕首、腰刀,还有不宜青少年阅读的书籍等,那就另当别论了,一旦教师发现,教师不但有权力收缴并交到学校,而且还应当对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的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个别的危险物品应当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教师的这种权力是基于学校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职责而产生的。

教师收缴未成年人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财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教师保管不善,发生将收缴物品丢失;或者未成年人多次携带玩具等非学习用品在课堂上玩,教师气愤之下,当众将玩具摔坏等,学校或教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法律方面分析,教师的上述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教师和学校也是同样适用的。未成年人上课时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的行为固然应当批评,但这不是未成年人丧失财产权利的法律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因为财产数额小,而教师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认真听课,所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一般都不予追究。家长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做法是正确的、合法的。

本案要探讨的是学校有没有没收未成年人财物的权力。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绝大多数是消费人群,所以他们在学校期间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禁止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对自然人来讲,所有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劳动所得,非劳动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买卖,赠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来自父母和其他亲属的赠与,包括各种学习用品,生活用品,也包括监护人交给未成年人支配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没收其财产的一种处罚措施。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其基本条件是:(1)有权决定没收财产的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2)没收财产的处罚只能针对非法获得或持有的财产;(3)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学校不是国家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在上课时携带不应当携带的物品,学校是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没收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所携带的物品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教师可以暂时收缴、保管。为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师有权利责令未成年人交出影响学习的玩具等物品,而教师对这些物品仅仅是负保管义务。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之后,或交还给未成年人本人或交给未成年人的家长。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学校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携带的物品,比如鞭炮,装有铁制颗粒或塑料颗粒的玩具手枪,匕首、腰刀,还有不宜青少年阅读的书籍等,那就另当别论了,一旦教师发现,教师不但有权力收缴并交到学校,而且还应当对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的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个别的危险物品应当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教师的这种权力是基于学校维护校园公共安全的职责而产生的。

教师收缴未成年人携带的与学习无关的财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如果因为教师保管不善,发生将收缴物品丢失;或者未成年人多次携带玩具等非学习用品在课堂上玩,教师气愤之下,当众将玩具摔坏等,学校或教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法律方面分析,教师的上述做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教师和学校也是同样适用的。未成年人上课时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的行为固然应当批评,但这不是未成年人丧失财产权利的法律理由。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因为财产数额小,而教师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未成年人能够认真听课,所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一般都不予追究。家长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教师的做法是正确的、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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