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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用贵重首饰抵偿欠款,是否有效?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价值上千元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最终用该项链抵偿欠款,没有法律效力。陈某只是初二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陈某的父母也有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未成年人用贵重首饰抵偿欠款,是否有效?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陈某是个初二女生,在网上认识了异地的男生朱某,两个人开始网恋。某天,朱某让陈某到他家乡去找他,陈某遂向同学林某借了500元路费,并用母亲送她的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作为抵押。陈某返家后,无法筹到500元还给林某,就跟林某商议用白金项链抵偿借款,从此两不相欠,林某也接受了陈某的提议。时间一长,陈某的母亲就发现陈某的项链不见了,即询问陈某,陈某只好告诉了母亲整个事件的情况。陈母马上找到林某的家长,请求归还项链,并答应把陈某欠的500元归还林某。林某的家长拒绝了陈母的请求,认为陈某虽是个未成年人,年龄也不小了,说话应该算数,况且这是陈某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陈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价值上千元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最终用该项链抵偿欠款,没有法律效力。陈某将偿还林某的借款,而林某应当归还陈某的白金项链。

陈某是个初二女生,在网上认识了异地的男生朱某,两个人开始网恋。某天,朱某让陈某到他家乡去找他,陈某遂向同学林某借了500元路费,并用母亲送她的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作为抵押。陈某返家后,无法筹到500元还给林某,就跟林某商议用白金项链抵偿借款,从此两不相欠,林某也接受了陈某的提议。时间一长,陈某的母亲就发现陈某的项链不见了,即询问陈某,陈某只好告诉了母亲整个事件的情况。陈母马上找到林某的家长,请求归还项链,并答应把陈某欠的500元归还林某。林某的家长拒绝了陈母的请求,认为陈某虽是个未成年人,年龄也不小了,说话应该算数,况且这是陈某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陈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价值上千元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最终用该项链抵偿欠款,没有法律效力。陈某将偿还林某的借款,而林某应当归还陈某的白金项链。

陈某是个初二女生,在网上认识了异地的男生朱某,两个人开始网恋。某天,朱某让陈某到他家乡去找他,陈某遂向同学林某借了500元路费,并用母亲送她的价值1000元的白金项链作为抵押。陈某返家后,无法筹到500元还给林某,就跟林某商议用白金项链抵偿借款,从此两不相欠,林某也接受了陈某的提议。时间一长,陈某的母亲就发现陈某的项链不见了,即询问陈某,陈某只好告诉了母亲整个事件的情况。陈母马上找到林某的家长,请求归还项链,并答应把陈某欠的500元归还林某。林某的家长拒绝了陈母的请求,认为陈某虽是个未成年人,年龄也不小了,说话应该算数,况且这是陈某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某的父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陈某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用价值上千元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最终用该项链抵偿欠款,没有法律效力。陈某将偿还林某的借款,而林某应当归还陈某的白金项链。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陈某只是初二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他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母亲送她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用其偿还欠款,显然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符。因为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她的日常生活的范围,不是与其本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为,以陈某的智力状况,尚不能正确地理解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白金项链的价值也较大。按照《意见》的规定,陈某用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和偿还欠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行为应当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即陈某的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林某应当将项链归还。陈某的父母也有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在日常生活中,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1)购买贵重物品,例如用压岁钱购买贵重玩具;(2)接受与本人生活关联不大的消费性服务;(3)出卖物品;(4)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或转让给他人;(5)借款,如在本案中陈某用白金项链向同学抵押借款的行为;(6)签订合同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行为对于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智力、心理成熟程度、精神健康状况、与生活学习的关联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来具体分析。例如花100多元买个电子词典,对于十一二岁左右的孩子来说,与其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但是对于正在上高中学习的十七八岁的孩子来说,其年龄、智力就可以理解,又与他的学习关联程度很大;再如,花100多元购买一件名牌服装的行为,对于一个生活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就经常为其买名牌服装的十四五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年龄、智力可以理解,并且家庭经济状况也可以接受。但是对于一个家庭经济很困难、同样十四五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他有可能不理解这一行为的后果,并且花费的数额对于他的家庭来说也比较难以承受。因此,判断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最基本的原则还是看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如果其年龄、智力不能理解,即使行为与他的本人生活有关联、家庭经济能够接受,那么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也不能够去从事。同时,根据《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陈某只是初二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他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母亲送她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用其偿还欠款,显然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符。因为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她的日常生活的范围,不是与其本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为,以陈某的智力状况,尚不能正确地理解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白金项链的价值也较大。按照《意见》的规定,陈某用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和偿还欠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行为应当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即陈某的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林某应当将项链归还。陈某的父母也有责任代其偿还欠款。(www.xing528.com)

在日常生活中,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1)购买贵重物品,例如用压岁钱购买贵重玩具;(2)接受与本人生活关联不大的消费性服务;(3)出卖物品;(4)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或转让给他人;(5)借款,如在本案中陈某用白金项链向同学抵押借款的行为;(6)签订合同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行为对于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智力、心理成熟程度、精神健康状况、与生活学习的关联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来具体分析。例如花100多元买个电子词典,对于十一二岁左右的孩子来说,与其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但是对于正在上高中学习的十七八岁的孩子来说,其年龄、智力就可以理解,又与他的学习关联程度很大;再如,花100多元购买一件名牌服装的行为,对于一个生活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就经常为其买名牌服装的十四五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年龄、智力可以理解,并且家庭经济状况也可以接受。但是对于一个家庭经济很困难、同样十四五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他有可能不理解这一行为的后果,并且花费的数额对于他的家庭来说也比较难以承受。因此,判断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最基本的原则还是看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如果其年龄、智力不能理解,即使行为与他的本人生活有关联、家庭经济能够接受,那么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也不能够去从事。同时,根据《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陈某只是初二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确定他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母亲送她的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并用其偿还欠款,显然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符。因为这种行为远远超出了她的日常生活的范围,不是与其本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行为,以陈某的智力状况,尚不能正确地理解这种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白金项链的价值也较大。按照《意见》的规定,陈某用白金项链抵押借款和偿还欠款,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行为应当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即陈某的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陈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林某应当将项链归还。陈某的父母也有责任代其偿还欠款。

在日常生活中,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从事的民事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1)购买贵重物品,例如用压岁钱购买贵重玩具;(2)接受与本人生活关联不大的消费性服务;(3)出卖物品;(4)将自己的贵重物品赠与或转让给他人;(5)借款,如在本案中陈某用白金项链向同学抵押借款的行为;(6)签订合同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行为对于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根据他们的年龄、智力、心理成熟程度、精神健康状况、与生活学习的关联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来具体分析。例如花100多元买个电子词典,对于十一二岁左右的孩子来说,与其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但是对于正在上高中学习的十七八岁的孩子来说,其年龄、智力就可以理解,又与他的学习关联程度很大;再如,花100多元购买一件名牌服装的行为,对于一个生活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就经常为其买名牌服装的十四五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年龄、智力可以理解,并且家庭经济状况也可以接受。但是对于一个家庭经济很困难、同样十四五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来说,他有可能不理解这一行为的后果,并且花费的数额对于他的家庭来说也比较难以承受。因此,判断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单独从事哪些民事活动,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最基本的原则还是看与他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如果其年龄、智力不能理解,即使行为与他的本人生活有关联、家庭经济能够接受,那么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也不能够去从事。同时,根据《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上述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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