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李某(男,15岁)为某中学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里,李某与同班的一名女生十分要好,有早恋的倾向。班主任和家长多次对李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两个人仍然来往密切。2003年11月,适逢女孩的生日,李某特别想为自己喜欢的女孩买一件像样的生日礼物。放学后,李某独自一人来到商场,四处转悠。在首饰柜台前,李某看到一个款式十分漂亮的项链。他想起:女孩说过,母亲有一条特别好看的项链,每次有重要的场合才戴,自己几次想戴一戴,都被母亲拒绝了。女孩的话深深地印在李某的脑海里,他极想马上就把项链买下来,但一看价格,李某犯起愁来。项链价值1300元,可他的口袋里只有100元钱。回到家里,李某愁眉不展。妈妈问他,李某想说又不敢说。到了晚上,李某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睡。这么大一笔钱,向父母要的话,他们肯定要问拿去干什么,如果说是为女孩买礼物,父母肯定又不会给。李某实在想不出一个无懈可击的理由,渐渐地,一个想法在李某的脑海中变得清晰起来,“偷父母的钱”。李某感到,除了这个办法,实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弄到这么一大笔钱。在晚饭时,他听母亲说:自己刚刚发了工资,明天要存到银行里去。所以,今天晚上就得下手,否则,明天母亲把钱存进了银行,什么都晚了。想到这里,李某偷偷地爬了起来,来到父母的卧室外,他趴在门边听了一会儿,父母都睡着了。李某悄悄地打开了房门,溜了进去,在床头柜上找到母亲的皮包。打开皮包时,他的心跳得特别的厉害,不时地看着在床上酣睡的父母。皮包一打开,里面厚厚的一沓50元、100元的人民币让李某眼睛一亮。他拿了钱,放好皮包,溜出了父母的房间。回到自己的房间,李某一数,足有1500元。
第二天早晨,李某趁父母还没有起床,早早地爬了起来,背上书包跑了出去。在学校里,李某上完第一节课,就一溜烟地跑到了商场。在首饰柜台前,李某掏出1300元钱,指着那根项链说,“我买这个。”营业员看了看李某,没说什么,为李某开了票,等李某交了钱后,把已经包装好的项链给了李某。兴致正高的李某又来到文具柜台前,为自己买了一个60元的书包。下午放了学,到了回家的时候,李某才感到有些后怕,父母现在一定正为丢钱的事而着急,一旦问起自己来该怎么办?李某在大街上徘徊了1个多小时,终于下定决心,事情既然已经做了,父母如果问自己,打死也不能承认钱是自己偷的。一进家门,李某就感到一种异乎寻常的气氛。父母都坐在客厅里,面色凝重地看着走进家门的李某。面对父母严厉的眼神,李某不由自主地低下了头。“去哪里了?怎么这么晚才回来?”母亲问。李某支支吾吾地说:“我去同学家里做作业了。”“你拿你妈的工资没有?”父亲的一声喝问,让李某身子一颤,下意识地捂住了书包。“没有,没有!”李某连声说。“那你为什么早上招呼也不打,就走了?书包里有什么东西?”父亲不由分说,抢过了李某的书包,从里面搜出了一个崭新的书包。“这是哪里来的?”“我用平时的零花钱买的!”李某相信父亲不会找出藏在书皮里的项链,所以依然在为自己辩解。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父母开始一本书一本书地翻,终于,他们发现了李某语文书的书皮里的异样,并从里面找出了那根项链。在父母的追问下,李某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把买项链的情况从头到尾告诉了父母。李某的父母带着孩子来到商场,要求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商场认为,物品没有质量上的瑕疵,没有理由给李某退货。双方争执不下,李某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以李某为未成年人,无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判决商场返还商品的价款。
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李某(男,15岁)为某中学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里,李某与同班的一名女生十分要好,有早恋的倾向。班主任和家长多次对李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两个人仍然来往密切。2003年11月,适逢女孩的生日,李某特别想为自己喜欢的女孩买一件像样的生日礼物。放学后,李某独自一人来到商场,四处转悠。在首饰柜台前,李某看到一个款式十分漂亮的项链。他想起:女孩说过,母亲有一条特别好看的项链,每次有重要的场合才戴,自己几次想戴一戴,都被母亲拒绝了。女孩的话深深地印在李某的脑海里,他极想马上就把项链买下来,但一看价格,李某犯起愁来。项链价值1300元,可他的口袋里只有100元钱。回到家里,李某愁眉不展。妈妈问他,李某想说又不敢说。到了晚上,李某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睡。这么大一笔钱,向父母要的话,他们肯定要问拿去干什么,如果说是为女孩买礼物,父母肯定又不会给。李某实在想不出一个无懈可击的理由,渐渐地,一个想法在李某的脑海中变得清晰起来,“偷父母的钱”。李某感到,除了这个办法,实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弄到这么一大笔钱。在晚饭时,他听母亲说:自己刚刚发了工资,明天要存到银行里去。所以,今天晚上就得下手,否则,明天母亲把钱存进了银行,什么都晚了。想到这里,李某偷偷地爬了起来,来到父母的卧室外,他趴在门边听了一会儿,父母都睡着了。李某悄悄地打开了房门,溜了进去,在床头柜上找到母亲的皮包。打开皮包时,他的心跳得特别的厉害,不时地看着在床上酣睡的父母。皮包一打开,里面厚厚的一沓50元、100元的人民币让李某眼睛一亮。他拿了钱,放好皮包,溜出了父母的房间。回到自己的房间,李某一数,足有1500元。
第二天早晨,李某趁父母还没有起床,早早地爬了起来,背上书包跑了出去。在学校里,李某上完第一节课,就一溜烟地跑到了商场。在首饰柜台前,李某掏出1300元钱,指着那根项链说,“我买这个。”营业员看了看李某,没说什么,为李某开了票,等李某交了钱后,把已经包装好的项链给了李某。兴致正高的李某又来到文具柜台前,为自己买了一个60元的书包。下午放了学,到了回家的时候,李某才感到有些后怕,父母现在一定正为丢钱的事而着急,一旦问起自己来该怎么办?李某在大街上徘徊了1个多小时,终于下定决心,事情既然已经做了,父母如果问自己,打死也不能承认钱是自己偷的。一进家门,李某就感到一种异乎寻常的气氛。父母都坐在客厅里,面色凝重地看着走进家门的李某。面对父母严厉的眼神,李某不由自主地低下了头。“去哪里了?怎么这么晚才回来?”母亲问。李某支支吾吾地说:“我去同学家里做作业了。”“你拿你妈的工资没有?”父亲的一声喝问,让李某身子一颤,下意识地捂住了书包。“没有,没有!”李某连声说。“那你为什么早上招呼也不打,就走了?书包里有什么东西?”父亲不由分说,抢过了李某的书包,从里面搜出了一个崭新的书包。“这是哪里来的?”“我用平时的零花钱买的!”李某相信父亲不会找出藏在书皮里的项链,所以依然在为自己辩解。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父母开始一本书一本书地翻,终于,他们发现了李某语文书的书皮里的异样,并从里面找出了那根项链。在父母的追问下,李某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把买项链的情况从头到尾告诉了父母。李某的父母带着孩子来到商场,要求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商场认为,物品没有质量上的瑕疵,没有理由给李某退货。双方争执不下,李某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以李某为未成年人,无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判决商场返还商品的价款。
李某(男,15岁)为某中学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里,李某与同班的一名女生十分要好,有早恋的倾向。班主任和家长多次对李某进行说服教育,但两个人仍然来往密切。2003年11月,适逢女孩的生日,李某特别想为自己喜欢的女孩买一件像样的生日礼物。放学后,李某独自一人来到商场,四处转悠。在首饰柜台前,李某看到一个款式十分漂亮的项链。他想起:女孩说过,母亲有一条特别好看的项链,每次有重要的场合才戴,自己几次想戴一戴,都被母亲拒绝了。女孩的话深深地印在李某的脑海里,他极想马上就把项链买下来,但一看价格,李某犯起愁来。项链价值1300元,可他的口袋里只有100元钱。回到家里,李某愁眉不展。妈妈问他,李某想说又不敢说。到了晚上,李某在床上辗转反侧,难以入睡。这么大一笔钱,向父母要的话,他们肯定要问拿去干什么,如果说是为女孩买礼物,父母肯定又不会给。李某实在想不出一个无懈可击的理由,渐渐地,一个想法在李某的脑海中变得清晰起来,“偷父母的钱”。李某感到,除了这个办法,实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弄到这么一大笔钱。在晚饭时,他听母亲说:自己刚刚发了工资,明天要存到银行里去。所以,今天晚上就得下手,否则,明天母亲把钱存进了银行,什么都晚了。想到这里,李某偷偷地爬了起来,来到父母的卧室外,他趴在门边听了一会儿,父母都睡着了。李某悄悄地打开了房门,溜了进去,在床头柜上找到母亲的皮包。打开皮包时,他的心跳得特别的厉害,不时地看着在床上酣睡的父母。皮包一打开,里面厚厚的一沓50元、100元的人民币让李某眼睛一亮。他拿了钱,放好皮包,溜出了父母的房间。回到自己的房间,李某一数,足有1500元。
第二天早晨,李某趁父母还没有起床,早早地爬了起来,背上书包跑了出去。在学校里,李某上完第一节课,就一溜烟地跑到了商场。在首饰柜台前,李某掏出1300元钱,指着那根项链说,“我买这个。”营业员看了看李某,没说什么,为李某开了票,等李某交了钱后,把已经包装好的项链给了李某。兴致正高的李某又来到文具柜台前,为自己买了一个60元的书包。下午放了学,到了回家的时候,李某才感到有些后怕,父母现在一定正为丢钱的事而着急,一旦问起自己来该怎么办?李某在大街上徘徊了1个多小时,终于下定决心,事情既然已经做了,父母如果问自己,打死也不能承认钱是自己偷的。一进家门,李某就感到一种异乎寻常的气氛。父母都坐在客厅里,面色凝重地看着走进家门的李某。面对父母严厉的眼神,李某不由自主地低下了头。“去哪里了?怎么这么晚才回来?”母亲问。李某支支吾吾地说:“我去同学家里做作业了。”“你拿你妈的工资没有?”父亲的一声喝问,让李某身子一颤,下意识地捂住了书包。“没有,没有!”李某连声说。“那你为什么早上招呼也不打,就走了?书包里有什么东西?”父亲不由分说,抢过了李某的书包,从里面搜出了一个崭新的书包。“这是哪里来的?”“我用平时的零花钱买的!”李某相信父亲不会找出藏在书皮里的项链,所以依然在为自己辩解。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父母开始一本书一本书地翻,终于,他们发现了李某语文书的书皮里的异样,并从里面找出了那根项链。在父母的追问下,李某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把买项链的情况从头到尾告诉了父母。李某的父母带着孩子来到商场,要求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商场认为,物品没有质量上的瑕疵,没有理由给李某退货。双方争执不下,李某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以李某为未成年人,无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判决商场返还商品的价款。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但其身心仍然处于发育阶段,认识和辨别能力还未完全成熟。对一些重大民事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而言,超越他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的民事活动,一般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www.xing528.com)
在本案中,李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因为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如在本案中,商场并不知道李某属于未成年人)而主张合同有效。但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所有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为纯获利益,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相适应的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是属于贵重商品,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李某父母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回财产。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李某作为中未成年人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李某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商场应该返还李某买项链的13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60元钱则不用返还。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但其身心仍然处于发育阶段,认识和辨别能力还未完全成熟。对一些重大民事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而言,超越他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的民事活动,一般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李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因为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如在本案中,商场并不知道李某属于未成年人)而主张合同有效。但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所有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为纯获利益,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相适应的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是属于贵重商品,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李某父母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回财产。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李某作为中未成年人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李某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商场应该返还李某买项链的13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60元钱则不用返还。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因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但其身心仍然处于发育阶段,认识和辨别能力还未完全成熟。对一些重大民事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因此,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而言,超越他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的民事活动,一般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后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李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因为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如在本案中,商场并不知道李某属于未成年人)而主张合同有效。但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所有合同均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为纯获利益,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相适应的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符合其他合同生效要件,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反之,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是属于贵重商品,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其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李某父母不予追认,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回财产。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李某作为中未成年人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李某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商场应该返还李某买项链的13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60元钱则不用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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