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宋某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时年,宋某只有7岁。宋某的父母留下15万元遗产。宋某的外祖父母、祖父母由于年老体弱无法照顾宋某,关系密切的亲属中有一个叔叔在事业单位工作,还有一位姨妈张某去了日本。宋某的父母去世后,宋某的叔叔宋甲愿意做宋某的监护人。由于宋甲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且还没有结婚,于是,宋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便指定宋甲担任宋某的监护人。半年后,宋某的姨妈张某从国外回来,发现宋甲动用了宋某继承遗产中的10万元买了股票,并且已被套牢。张某认为,股市风云变幻,风险很大,如果把钱赔进去,宋某将来的生活就没了保障。宋甲则认为,他之所以拿宋某的钱去买股票是为了将死钱变为活钱,使钱增值。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最后张某提出由自己接替宋甲担任宋某的监护人,宋甲反对。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由自己担任宋某的监护人。
宋某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时年,宋某只有7岁。宋某的父母留下15万元遗产。宋某的外祖父母、祖父母由于年老体弱无法照顾宋某,关系密切的亲属中有一个叔叔在事业单位工作,还有一位姨妈张某去了日本。宋某的父母去世后,宋某的叔叔宋甲愿意做宋某的监护人。由于宋甲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且还没有结婚,于是,宋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便指定宋甲担任宋某的监护人。半年后,宋某的姨妈张某从国外回来,发现宋甲动用了宋某继承遗产中的10万元买了股票,并且已被套牢。张某认为,股市风云变幻,风险很大,如果把钱赔进去,宋某将来的生活就没了保障。宋甲则认为,他之所以拿宋某的钱去买股票是为了将死钱变为活钱,使钱增值。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最后张某提出由自己接替宋甲担任宋某的监护人,宋甲反对。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由自己担任宋某的监护人。
监护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专门为了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紧密结合,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职务。设置监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弥补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使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且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此外,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在本案中,宋某的叔叔被指定作为宋某的监护人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宋甲与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监护与被监护的法律关系。问题是,监护人可以随意支配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既是一种权利,同时更体现为一种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由此可见,作为监护人,一方面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代为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另一方面还有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为了防止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宋某继承其父母的15万元遗产是其个人财产,宋甲是被指定的宋某的监护人。宋甲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宋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然而,宋甲却动用了宋某的10万元钱去购买股票,虽然其解释说是为了宋某的钱增值,但由于股票已经被套牢,显然这种行为的结果并不能给宋某带来任何利益。宋甲不但没有保护好宋某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还影响了其经济利益,给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宋甲应当向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他作为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可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在本案中,宋某的姨妈张某属于《民法通则》第16条中规定的“关系密切且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为了保护宋某的合法权益,她向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请:一是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二是改由自己担任宋某的监护人。由于宋甲滥用监护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查明情况并征得宋某本人的意见,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宋某的姨妈不但具有作为监护人的各方面能力,而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因此,由张某担任宋某的监护人是合理的。因此,宋某的姨妈提出的两项申请,应当予以支持。宋甲还应负责赔偿以宋某个人财产炒股所造成的损失。
监护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专门为了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紧密结合,以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职务。设置监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弥补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使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以生存和发展。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且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此外,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在本案中,宋某的叔叔被指定作为宋某的监护人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因此,宋甲与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监护与被监护的法律关系。问题是,监护人可以随意支配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既是一种权利,同时更体现为一种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由此可见,作为监护人,一方面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代为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另一方面还有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为了防止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监护人对自己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宋某继承其父母的15万元遗产是其个人财产,宋甲是被指定的宋某的监护人。宋甲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宋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然而,宋甲却动用了宋某的10万元钱去购买股票,虽然其解释说是为了宋某的钱增值,但由于股票已经被套牢,显然这种行为的结果并不能给宋某带来任何利益。宋甲不但没有保护好宋某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还影响了其经济利益,给宋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宋甲应当向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他作为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可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在本案中,宋某的姨妈张某属于《民法通则》第16条中规定的“关系密切且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为了保护宋某的合法权益,她向法院提出了两项申请:一是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二是改由自己担任宋某的监护人。由于宋甲滥用监护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查明情况并征得宋某本人的意见,撤销宋甲的监护人资格。宋某的姨妈不但具有作为监护人的各方面能力,而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因此,由张某担任宋某的监护人是合理的。因此,宋某的姨妈提出的两项申请,应当予以支持。宋甲还应负责赔偿以宋某个人财产炒股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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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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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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