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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8月,马某与丁某结婚,丁某认为马某每月为马甲缴纳保险费300元,可以充抵抚养费。而王某认为,为儿子上保险属马某自愿,不能充抵抚养费;同时,儿子9月份要上小学,所以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马某的母亲认为自己也有能力抚养孙子,要求法院判决马甲由她抚养,未获支持。马某不服判决,拒付抚养费。本案中,马某与王某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

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当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且,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子女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向其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当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且,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子女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向其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1996年马某与王某结婚,1997年3月生一子马甲。马某由于工作常年在外地,马甲都是由王某和马某的母亲照顾。2002年5月,王某提出离婚,双方都没有任何异议,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最后考虑到马甲只有3岁,且多数都是由王某照顾,同时王某又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法院判决马甲跟随王某生活,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马某的母亲认为自己也有能力抚养孙子,要求法院判决马甲由她抚养,未获支持。马某不服判决,拒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多次做工作,马某才履行判决。2003年2月,马某为马甲上了终身平安保险,每月缴纳保险费300元。同年8月,马某与丁某结婚,丁某认为马某每月为马甲缴纳保险费300元,可以充抵抚养费。而王某认为,为儿子上保险属马某自愿,不能充抵抚养费;同时,儿子9月份要上小学,所以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马某与王某结婚,1997年3月生一子马甲。马某由于工作常年在外地,马甲都是由王某和马某的母亲照顾。2002年5月,王某提出离婚,双方都没有任何异议,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最后考虑到马甲只有3岁,且多数都是由王某照顾,同时王某又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法院判决马甲跟随王某生活,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马某的母亲认为自己也有能力抚养孙子,要求法院判决马甲由她抚养,未获支持。马某不服判决,拒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多次做工作,马某才履行判决。2003年2月,马某为马甲上了终身平安保险,每月缴纳保险费300元。同年8月,马某与丁某结婚,丁某认为马某每月为马甲缴纳保险费300元,可以充抵抚养费。而王某认为,为儿子上保险属马某自愿,不能充抵抚养费;同时,儿子9月份要上小学,所以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离婚后,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解决。首先,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这里的哺乳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自婴儿出生后2年之内。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则可将2周岁以下的子女判归男方抚养: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三是母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四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或随母亲生活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其次,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父母离婚时,当双方均要求抚养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时,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再次,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后,子女只随其中的一方共同生活,这使得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由双亲家庭变为单亲家庭,在客观上导致原本受父母双方共同爱护的子女只能得到父方或母方的单方爱护;而且现实生活中,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常常无视子女的感情和需要而拒绝另一方对子女的看望、教育、感情交流等权利,这不仅剥夺了另一方对子女的亲权,而且实际上也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父母,为了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孩子的抚养方式上采取由过去的单方抚养子女变为双方轮流抚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必须由父母双方协议,关于轮流抚养的周期以及期限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一般都予以认可。当然,父母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子女方式也可能发生变化。通常,父母双方可以自行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只要无害于子女,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成长,同时不违反法律,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即应予以支持: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四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五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马某与王某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从马某和王某的情况来看,马某长期出差,所以平时对孩子的照顾就会少一些,与孩子的感情相对就会差一些,而且孩子只有3岁,因此马某很难照顾好马甲。而母亲王某,长期照看孩子,与孩子感情深厚,而且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孩子的奶奶尽管也长期照管马甲,但由于马甲的父母健在,而且都具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考虑外祖父母、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孙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因此在本案中,马甲应当由其母亲王某抚养。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该法第37条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具有血缘关系亲子关系,这种关系一旦产生,它便具有了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血缘亲子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影响。但是离婚毕竟改变了父母抚养子女的形式,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且,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子女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向其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马甲马上要上小学,各种费用必然相应地增加,因此,王某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同时,马某为马甲所买保险虽属好意,但并非是生活所需,况且受益时间尚远,不能解决目前所必需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因此,马某为马甲所买保险不能充抵抚养费,马某不但要按照法院判决每月按时给付马甲的抚养费,而且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离婚后,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解决。首先,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这里的哺乳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自婴儿出生后2年之内。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则可将2周岁以下的子女判归男方抚养: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三是母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四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或随母亲生活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的。其次,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在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父母离婚时,当双方均要求抚养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时,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再次,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后,子女只随其中的一方共同生活,这使得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由双亲家庭变为单亲家庭,在客观上导致原本受父母双方共同爱护的子女只能得到父方或母方的单方爱护;而且现实生活中,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常常无视子女的感情和需要而拒绝另一方对子女的看望、教育、感情交流等权利,这不仅剥夺了另一方对子女的亲权,而且实际上也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离婚父母,为了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孩子的抚养方式上采取由过去的单方抚养子女变为双方轮流抚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必须由父母双方协议,关于轮流抚养的周期以及期限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一般都予以认可。当然,父母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子女方式也可能发生变化。通常,父母双方可以自行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只要无害于子女,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成长,同时不违反法律,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即应予以支持: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四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五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马某与王某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从马某和王某的情况来看,马某长期出差,所以平时对孩子的照顾就会少一些,与孩子的感情相对就会差一些,而且孩子只有3岁,因此马某很难照顾好马甲。而母亲王某,长期照看孩子,与孩子感情深厚,而且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孩子的奶奶尽管也长期照管马甲,但由于马甲的父母健在,而且都具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考虑外祖父母、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孙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因此在本案中,马甲应当由其母亲王某抚养。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该法第37条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这种关系一旦产生,它便具有了自身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血缘亲子关系依然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影响。但是离婚毕竟改变了父母抚养子女的形式,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且,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子女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向其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马甲马上要上小学,各种费用必然相应地增加,因此,王某要求马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同时,马某为马甲所买保险虽属好意,但并非是生活所需,况且受益时间尚远,不能解决目前所必需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因此,马某为马甲所买保险不能充抵抚养费,马某不但要按照法院判决每月按时给付马甲的抚养费,而且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www.xing528.com)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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