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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陪审法庭与二审法庭的关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允许对陪审法庭认定的事实提起上诉,但需要由另一个陪审法庭来审理上诉,该上诉陪审法庭的陪审员人数至少要等于原一审法庭的陪审员人数。我国的第二审程序一向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不实行判决理由制度,因此,第二审法院推翻第一审陪审法庭认定事实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一审陪审法庭与二审法庭的关系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限于第一审程序, 《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重申了这一立场。而我国的第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并有权对各方面可能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这隐含了一种可能:人民陪审员在第一审程序中参与认定的事实,有可能被第二审法院推翻。

如前所述,西方法治国家的应对大概有两种方案: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不接受对陪审法庭认定事实的反驳,即通过“陪审团裁决不受挑战原则”阻止任何人对陪审团裁决的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其效果是陪审团一旦就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尤其是无罪裁决,就像“神的声音一样”不容置疑,一审之后的上诉只能针对法律问题而提起。德国州法院审理最严重刑事案件时也属于这种情况。此时,由3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陪审法庭,一旦作出判决,也不存在对事实认定进行争辩的救济途径,只能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起法律审上诉。二是允许对陪审法庭认定的事实提起上诉,但需要由另一个陪审法庭来审理上诉,该上诉陪审法庭的陪审员人数至少要等于原一审法庭的陪审员人数。例如,德国区法院在可能判处四年监禁以下刑罚的不太严重的案件中可以使用1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法庭(俗称“舍芬庭”),对于这种陪审法庭认定的事实,可以向州法院提起上诉,由州地区法院1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小陪审法庭来审理,这样的上诉审属于事实审。又如,法国也允许对陪审法庭参与认定的案件事实提起上诉,但需要由一个陪审员人数更多的法庭来审理上诉案件。《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第1款规定:“一审的判决陪审团由9名陪审员组成,上诉审的判决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法国2011年8月10日通过了《关于刑事司法中公民参与及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律》,对重罪案件的一审和上诉审中陪审员人数进行改革,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审陪审员由9名减少为6名,上诉审由12名减少为9名。[5]当然,上述规律并非没有例外。比如,在英美,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认定有罪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可以决定将有罪的认定“搁置”一旁,径行宣布被告人无罪。再如,日本在2009年正式施行裁判员制度后,并没有同步对上诉审(日本称为“控诉审”)进行改革,而日本的控诉审也是重新审理,因此,陪审法庭认定的事实仍有可能被控诉审推翻。

我国的第二审程序一向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不实行判决理由制度,因此,第二审法院推翻第一审陪审法庭认定事实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人民陪审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被职业法官组成的第二审法庭推翻,人民参与审判的意义何在?司法民主如何体现?这些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改革完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注释】

[1]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款。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www.xing528.com)

[2]参见[法]贝尔纳·布洛克: 《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87页。

[3][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4]《司法责任制意见》第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5]参见刘林呐:“法国重罪陪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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