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20世纪20年代实行陪审制度而不了了之的一段短暂历史,日本曾经长期是唯一没有建立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国家,直到2004年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日本裁判员法》。该法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2013年10月进行了小幅修订。该法正式确立了裁判员制度,即民众通过随机遴选的方式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职业法官一起决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参与量刑。
在日本,对未确定的裁判予以救济的上诉审程序,包括控诉、上告和抗告。控诉是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第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或者简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可以提出控诉。在高等法院,由职业法官组成法庭对控诉案件进行审理。控诉审可以审理事实问题,原则上适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判决和裁定:控诉不受理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的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或移送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以及公诉不受理的裁定。
在制定《日本裁判员法》时,对于是否应协调裁判员制度而修正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的规定,曾有过相当激烈的讨论。其中就引进裁判员制度后之第二审上诉诉讼模式设计就有五个方案,一是沿用现行法的规定;二是第二审仅由职业法官负责审理与裁判,但除诉讼程序之违反法令、适用法令错误等情形第二审得自为判决外,对于量刑不当及事实误认则不得自为判决;三是第二审仅由职业法官负责审理与裁判,量刑不当的第二审虽得自为判决,但事实误认则不得自为判决;四是第二审虽仅由职业法官负责审理与裁判,但加强关于事实认定与量刑不当之撤销理由;五是第二审采复审构造,亦由裁判员参与审理与裁判。这种方案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事后审查制即第一到第四种方案都属于此类;第二类是复审制即第五种方案。最后经过激烈讨论,决定采用第一种方案,即沿用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做任何修改。(www.xing528.com)
但是,由于裁判员制度的采用,特别强化了第一审中心主义,只有职业法官组成的控诉审(日本的事实审上诉)法庭在驳回原判决时,原则上应将案件发回。控诉审将案件发回后,发回的案件也由地方法院处理,当然也是由裁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处理。[17]
1993年,俄罗斯通过立法引入了陪审团制度。俄罗斯的陪审法庭由一名职业法官和12名正式陪审员组成,一般也会额外选出2名候补陪审员。对于陪审法庭作出的裁判,即使是无罪判决,控辩双方都可以提出上诉。上诉程序与其他类型法庭判决的上诉程序并无不同,但审理陪审法庭判决的只能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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