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1791年移植了英国陪审团制,1941年将其改造为参审制,但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仅限于在非常设的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和违警罪法院都不使用陪审员。由于信奉“陪审制系人民主权的载体”,基于人民不会犯错的政治信条,陪审法庭作出的判决应当具有终局性。[14]所以法国起初并不允许当事人对陪审员参与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因此,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终局的效力。
但是,法国于2000年6月15日通过了强化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确立了“轮转上诉制度”,即允许重罪案件的当事人对重罪法院陪审员参与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并由最高法院所指定的另外一个重罪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根据该法修订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96条第1款规定:“一审的判决陪审团由9名陪审员组成,上诉审的判决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重罪法庭不是常设机构,由上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1名庭长(审判庭庭长或上诉法院法官担任)、2名助理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大审法院处理重罪的法官担任),以及从选举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的9名选民组成的陪审团构成。因此,法国重罪法庭共有12名法官,其中3名职业法官、9名陪审员,他们集体出庭并共同合议。 “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裁判必须得到绝对多数票即至少8票(2/3),职业法官的作用发挥仅在程序方面。”[15]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扩大公民参与刑事司法以及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2011年8月10日法国通过了关于刑事司法中的公民参与及审判未成年人的法律,不仅确立了轻罪案件也实行参审制即由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且还对重罪案件的一审和上诉审中陪审员的人数进行改革,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审陪审员由9名减少为6名,上诉审由12名减少为9名。[1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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