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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部分接受陪审裁决不受挑战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对于州法院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刑事法庭,德国采取了第一种方案,即接受了英美的陪审团裁决不受挑战规则,认可其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终局效力,对其作出的判决只能就法律问题向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3]可见,德国第二种方案不再接受英美的陪审团裁决不受挑战规则,而是允许当事人对陪审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上诉,条件是,上诉法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且陪审员数量不少于一审法庭陪审员的数量。

德国部分接受陪审裁决不受挑战规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成果

德国对于陪审法庭裁决的效力,同时采取两种方案:其一,接受英美的陪审裁决不受挑战规则,赋予陪审法庭的事实认定以终局效力,控辩双方不得争辩陪审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但允许当事人提起法律审上诉。其二,允许当事人提起事实审上诉,但为了审查一审陪审法庭认定的事实,二审中使用相等数量的陪审员,即一审中有多少名陪审员参与审判,二审中也应由多少名陪审员参与。

德国的普通法院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是区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在四级法院中只有区法院和州法院设有参审法庭,而且参审法庭只审理刑事案件,不审理民事案件。关于区法院参审法庭的组成,《德国法院组织法》第28条规定:“对于区法院管辖案件之审理及裁判,除由刑事独任法官裁判外,应在区法院设立参审法院。”[10]该法第29条规定,(1)参审法庭由作为审判长的区法院的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试用的法官在其转正后的1年内不得被任命为审判长。(2)启动审判程序时,鉴于案件范围的需要,根据检察院的申请,可以由2名区法院法官加入参审法庭。如果上级法院在参审法庭前启动审判程序,不需要检察院的申请。[11]据此,德国区法院参审法庭的组成包括两种形式:一是1名法官+2名陪审员;二是2名法官+2名陪审员。关于州法院刑事法庭的组成,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76条规定,刑事庭由包括庭长在内的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大刑事法庭)组成,就刑事法官或者参审法庭的判决提起的(普通)上诉由1名庭长和2名陪审员组成(小刑事法庭)。陪审员不参与庭审之外的决定,针对(由2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参审法庭作出的判决(第29条第2款)的(普通)上诉,法庭的组成应当纳入第二名法官。法庭审理之外,由庭长独立作出裁决。[12]也就是说,对区法院由“1名法官+2名陪审员”参审法庭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州法院应组成“1名法官+2名陪审员”参审法庭进行审理;但对区法院由“2名法官+2名陪审员”参审法庭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州法院也应组成“2名法官+2名陪审员”的参审法庭进行审判。因此,德国一审和二审参审法庭中陪审员的人数是相等的。(www.xing528.com)

对于区法院和州法院的陪审法庭作出的裁判,德国采取两种不同的应对方案。首先,对于州法院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刑事法庭,德国采取了第一种方案,即接受了英美的陪审团裁决不受挑战规则,认可其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终局效力,对其作出的判决只能就法律问题向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因该上诉程序只涉及法律问题,故而全部由法官审理。其次,对于区法院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法庭作出的判决,德国采取了第二种方案。《德国法院组织法》第76条规定:“(1)……就刑事法官或者参审法庭的判决提起的(普通)上诉由1名庭长和2名陪审员组成(小刑事法庭)。陪审员不参与庭审之外的决定……(5)针对(由2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参审法庭作出的判决(第29条第2款)的(普通)上诉,法庭的组成应当纳入第二名法官。法庭审理之外,由庭长独立作出裁决。”[13]可见,德国第二种方案不再接受英美的陪审团裁决不受挑战规则,而是允许当事人对陪审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上诉,条件是,上诉法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且陪审员数量不少于一审法庭陪审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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