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与法律的界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与法律的界分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在中国,对事实与法律进行准确界分的必要性目前主要来源于《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本条将人民陪审员的表决事项限定于“事实认定”。因此,死刑量刑目前可以归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表决的“事实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与法律的界分

从基本语义上,刑事审判中的“事实”指的是在刑事审判中需要查明(认识)的客观事件及其过程;“法律”是一种通过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连接,表达立法者特定价值立场、普遍适用于一切接受对象的应然规范或规范体系。从逻辑上看,事实认定是对法庭审判中出示的证据,运用归纳法,作出经验性判断的过程;法律适用则是从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出发,运用演绎法,作出规范性判断的过程。

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在中国,对事实与法律进行准确界分的必要性目前主要来源于《人民陪审员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本条将人民陪审员的表决事项限定于“事实认定”。根据前文所述的功能主义进路,陪审制度是我们审视和界定“事实”范围的一个重要视角。

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功能之一是在刑事审判中引入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一般社会常识,以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增进社会公众对于判决的信任。可见,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作出经验性判断,而非规范性判断。因此,在规范性判断色彩较为浓厚的议题上,例如,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就不宜由人民陪审员作出决定,即使这一问题解决过程中也会涉及事实问题,比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等。因此,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作为法律问题由法官作出决定。

量刑作为刑事审判的任务之一,一般被认为是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英美,量刑甚至被界定为不属于审判程序的独立程序,因而在量刑问题上不容陪审员置喙,完全由法官掌控。然而,在死刑案件中,这种局面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美国,联邦系统和保留死刑的州在1976年以后纷纷通过新的成文法,将陪审团引入死刑量刑程序,打破了“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负责量刑”的传统格局。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决后,再由同一陪审团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扩展了陪审团的适用范围。[59]在向无陪审传统的日本,2009年开始施行“裁判员”(陪审员)制度,对于死刑案件,要求必须由3名法官和6名裁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衰落适成对照,陪审制反而在死刑案件中得到扩展与强化。(www.xing528.com)

这些新的发展趋势,不能纯粹归结为历史的巧合。陪审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在于事实认定,甚至在英美,不少学者对陪审员是否拥有发现真相的特别优势表示怀疑。[60]但是,陪审制度的另一个重要价值是,在事实认定中引入社会自身的正义道德标准,并以此保证刑事审判制度不会脱离公众的是非感,不会失去对其有效运作至关重要的公众支持。[61]19世纪的刑法史学家斯蒂芬认为陪审是一种责任转移机制,通过迫使其他主体(陪审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最终判决的责任来解脱法官:“毋庸讳言,维持陪审团审判对法官比对其他社会成员更具有重要性。它把法官从仅仅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决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中挽救出来——这对许多人而言是一种沉重和痛苦得不堪忍受的负担。”[62]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血罪和葬送(无辜)的责任被推过来、推过去,从陪审团推到法官又从法官推到陪审团;但是实际上紧紧地绑在了这两者身上,最终尤其落到了陪审员头上”。[63]

因此,陪审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是死刑量刑过程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对一个人是否判处死刑,绝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这个过程需要考量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还需要考虑社会、文化、宗教伦理、民意等多方面因素,而这恰恰是陪审员的作用能够发挥得较好的领域。在目前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探讨如何削减对死刑适用的正当性责难和分化、转移死刑错判的风险,也许是一种更为务实的态度。引入陪审员参加死刑量刑,不仅可以使死刑判决更能反映主流民意,而且可以有效地缓解和分担法官的判决负担和道德压力,强化判决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死刑量刑目前可以归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表决的“事实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