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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一般事实与专业事实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证据性事实,本书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一般事实和专业事实。对于专业事实,需要由专家(鉴定人)出具专业的意见,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限制。因此在一般事实和专业事实上存在不同的“陈述—意见—裁判”主体权限结构。一般认为,专业事实限于那些法庭难以自行作出判断的问题。即便在需要听取专家意见的事项上,也应注意专业事实的边界。[22]区分一般事实与专业事实还具有一定的程序功能。

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一般事实与专业事实的重要性

对于证据性事实,本书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一般事实和专业事实。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一般事实,可以由法庭根据普通的证人证言加以确定;对于专业事实,则需要专家(鉴定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对应这种分类,在证据法上形成了意见证据规则[18]即普通证人的任务只限于重述所发生的事实,其发表的分析判断意见应当予以排除,不得采纳为证据。意见规则背后的理由在于,对证人陈述的事实作出推断和分析是法庭(在英美法司法传统下是陪审团)的责任,如果允许证人作出分析判断,则蚕食了法庭(陪审团)的职权。对于专业事实,需要由专家(鉴定人)出具专业的意见,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限制。因此在一般事实和专业事实上存在不同的“陈述—意见—裁判”主体权限结构。在一般事实中,普通证人仅作出陈述,法庭(陪审团)负责根据证人的陈述作出分析判断,再作出裁判;在专业事实中,专家(鉴定人)提供分析判断意见,法庭(陪审团)作出裁判。

意见证据规则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对“陈述”和“意见”作出明确划分,不幸的是,“意见”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大多数的证人对事实的陈述都或多或少地夹杂着自己的分析判断意见。比如,我从后面看到一个驼背的人横穿马路,认出那是我的朋友X。当我作证说我看到X穿过马路时,我不仅在陈述我所看到的一切,而且还有我根据自己看到的情况形成的意见。正如塞耶所言,“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对于事实问题的证言都是意见;即形成于现象和头脑印象的结论”。[19]因此,与其关注“陈述—意见”的划分,不如关注专业事实的范围,换言之,法庭(陪审团)需要在什么样的事实上接受专家证据(意见),在什么情况下由自己来作出分析判断?

一般认为,专业事实限于那些法庭难以自行作出判断的问题。“如果根据已证事实,法官或陪审团不需要(专家的)帮助,就能够形成自己的结论,那么就不必求助专家意见……专家证人拥有令人仰慕的头衔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他对于人性的洞察和正常行为的理解比陪审员自己的判断更准确。”[20]例如,一件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必须考虑公众的道德判断和社会公共意识,法庭(陪审团)显然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能,也更适宜履行此项职能,因此,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听取专家意见。(www.xing528.com)

即便在需要听取专家意见的事项上,也应注意专业事实的边界。一般事实与专业事实是对证据性事实的分类,不涉及构成性事实。这限定了专业事实的边界。除意见规则外,这一领域还存在一个无论理论意义还是现实意义都更为重要的原则:构成性事实只能由法庭(陪审团)认定,而不能由证人(包括专家)认定。[21]精神病证据上,这一原则尤其重要,特别是,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属于构成性事实,只能由法庭来作出判断,而不能由专家认定。“专家的职责是向法官或陪审团提供衡量他们的结论的准确性所必要的科学标准,使法官或陪审团能够运用这些标准,形成他们自己的独立判断。”[22]区分一般事实与专业事实还具有一定的程序功能。例如,如果专家对自己专业领域内进行的实验结果存在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公开辩论的方式,使可能的缺陷得以暴露。这种证明专业事实的程序与证明一般事实的程序是有区别的。

以上是从哲学到法学再到刑事审判情境下,对“事实”的内涵所作的探讨。从本质上看,事实问题解决的是一个认识问题,即作为认识客体的事物、事件是怎样一种存在状态?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对事实的认知必须依赖于具体的语言或符号系统来表达,如维特根斯坦所言,“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23]在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问题的判断也需要以语句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陈述性语句。陈述性语句是对某个事实提出的主张或者作出的断定,它连接了客体和客体具有的性质或行为方式。例如,“这辆车是红色的”,或者“这辆车正在以时速60迈的速度行驶”。陈述语句的特点在于,它所描述的事件或者关系,存在或者发生着(过)。对于这种主张或者断定,可以用真假的标准来衡量,换言之,可以对它进行“真/假”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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