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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诉讼中的特点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国古代中,法治和行政功能,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县官既管行政事务,也要判案。现在提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纯粹的法治太不近人情,而纯粹的德治也未必有威慑作用,只有这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地实现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但是教育行政诉讼是不一样的,教育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举证。

教育行政诉讼中的特点

诉讼主要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主要有三大实体法,即民法刑法行政法,也有三大对应的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什么有了实体法还需要制定诉讼法呢?是因为实体法规定了人们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但是,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伤害,这些义务没有很好地履行,就需要程序法来进行救济,这个时候程序法就非常重要了。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真正地把潜在的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所以英国法律谚语讲得很好,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也就是说没有程序上的保障,那实体性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所以,行政诉讼是很有价值的一种制度设计。中国古代中,法治和行政功能,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县官既管行政事务,也要判案。中国古代没有像西方那种现代司法体制,当然,西方的司法体制是源于人性的假设,认为人性本恶,按基督教的说法,从人出生开始,就是具有原罪[29],必须要有严格的司法体制约束人们的恶的行为。所以,西方的法治文化发展得非常完善。中国2000多年是以儒家文化为主,是以德治为主的,这是中国文化的传统。现在提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纯粹的法治太不近人情,而纯粹的德治也未必有威慑作用,只有这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够真正地实现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30]那么行政诉讼有什么特点呢?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的主管机构是特定的。在诉讼的时候,向哪一个法院提出起诉,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涉及人身伤害应该向哪些地方法院提出起诉,包括人身伤害发生地法院,过程地法院,结果地法院都可以,这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涉及不动产的,一般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主管的管辖,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包括一般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等,这种管辖权是特定的。

第二,受理的行为是特指的。教育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也就是法院只审理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某些主体的哪些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个体或者是组织产生的具体影响,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情景和具体的处罚等等,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行政行为。(www.xing528.com)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教育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举证责任,一般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31]。也就是说如果别人欠你的钱要别人还钱,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举证,拿欠条出来,要有这种证据。但是教育行政诉讼是不一样的,教育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举证。什么是被告举证呢?就是要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拿出证据来证明当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严格符合程序进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合理的,要充分地证明行政行为是公正、合理的。因为假设的前提是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教育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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