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教师采取申诉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因而该项制度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一)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价值
教师的权利在实体法里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有评价和指导权等等,那么,如何来保证这些实体性权利呢?如果有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维护?如果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找不到维护权利的地方,那么教师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证。所以,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教师就可以找到申诉的地方,就能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二)促进教育行政能力的提升
长期以来对教师的管理是参照行政管理的方式,教育管理行政化的色彩比较浓厚,存在一种指令式管理。但实际上教师是知识分子,对知识分子的管理应该不同于公务员和普通的劳动工人,应该要以尊重作为前提,要遵循合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途径,不能非法越权或者是侵权。[8]从这个角度看,实行教师申诉制度有利于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也有利于提高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制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一个行政机关,如果不懂得教师的心理特点,不懂得教师的专业特点,盲目地采取简单粗暴的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是不利于教师的发展和教育整体水平提升的。
(三)提高工作的效率(www.xing528.com)
这里的效率引用了《辞海》中的概念:“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9]。说明效率是劳动量的消耗与所获得劳动成果的比较,也就是指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关系。比起法院的审理,教师申诉的效率是非常高的。通常这种渠道不需要耗费太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是学校内部进行讨论就可以决定。这种解决方式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很重要,同时也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滥用和浪费,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四)有利于提升教师的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
因为教师是非常特殊的职业,生存哲学认为:“人是具体的存在者,生存作为每个人生命的表现和体验活动,只能由他们自己选择或担当”。[10]教师从事知识生产、分享和传播的工作,需要得到足够的尊重其地位才能得到保证。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尊重,教师才会乐于发表有创见性的成果,而这对整个学院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所以教师申诉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教师利益保护制度。
教师申诉的校外受理机关一般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如果是县一级的申诉,受理机关就是县级的教育局;如果是省一级的申诉,受理机关通常是省教育厅。对中小学而言,大多数教育申诉的受理机关是县教育局。当教师感觉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且不服的,一般都是去教育局进行申诉,希望教育局能够通过公正公平的审理,处理与解决教师的权利受侵害的问题。当然也有可能找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申诉。如果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找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申诉。就是说如果教师对公安局的处理不服,可以去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是对口人民政府的公安厅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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