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申诉制度是教师和学生常见的一种申诉制度,也是一种常见的救济制度,即当教师或者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受侵害者可以找到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诉说,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通过相应的机构或者机关申请重新处理或重新审议,这样一种行为或者说制度设计显然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非常方便的渠道。教育申诉制度的建立,更体现了在科教兴国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学生、教师权益保护的特别重视。[5]
教育申诉可以分为校内的申诉和校外的申诉。校内的申诉是指学校内部自己建立一套教师和学生的申诉机制。通常学校为了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建立一个申诉委员会,并在申诉委员会里建立比较健全的申诉机制,同时也对申诉的范围、对象、申诉的内容和机构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般的中小学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校内申诉制度,也对申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6]校外申诉则是向教育局、教育厅或者其他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的一种机制。即在学校申诉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政府或者是教育行政机构提起申诉。申诉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设计,因为它的成本比较低,通常也能够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小的纠纷和矛盾,常常是通过申诉来得到解决的。所以申诉属于非诉讼性质,是一种成本非常低的权利救济性的机制。(www.xing528.com)
申诉也可以分为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大类。教师申诉指的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教师依照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向学校或者是行政机关诉说理由,然后请求学校重新处理问题的一种行为,它通常是非常公正的一种处理方式。《教师法》设定的申诉在理解和执行上具有提倡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使救济权利的特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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