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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产生方式探讨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实行任期制。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产生方式探讨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实践调研的情况,目前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通过前一种方式推荐产生,本人申请而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只占一小部分。实践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的代表、当地名流在各地人民陪审员名录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更有将人民陪审员作为荣誉授予县委委员、政府官员、人大代表的现象。这些做法,加上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使得人民陪审员或多或少都带有一点“官方”色彩,与陪审制引入普通民众判断的本意产生了距离。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实行任期制。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而并非所有经过正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都有时间和热情参加审判,于是少数“有闲”和“有热情”的人民陪审员就成为常驻法院的“编外法官”。这些人民陪审员经常参与审判活动,虽然可以经常接受历练,提高审判能力,但这些经常参与审判工作的陪审员与法官打成一片,容易淡化陪审员作为一般民众代表的自我定位,混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所代表的两种不同价值。由于选择哪些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完全取决于法院,少数“热衷”于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为了能经常性地参与案件审理,不惜迎合法官的意见,丧失独立性。同时,少数人民陪审员常态性地参与审判工作,久而久之,也难以避免腐败的产生。这种状况,完全背离了陪审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的初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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