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陪审制开始被理解为民主思想引入司法领域的表现。这种思想认为,在刑事法院代表全部国民行使国家的权力,最好是经由一般的国民来实现,同时也能提供对抗来自官方的压力的最佳保证。[1]因此,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能否实质性地发挥作用,决定了作为其制度根基的民主原则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然而,当作为法律门外汉的陪审员面对一个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法官,能否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坚持自己的立场、在判决中体现自己所代表的民众意志,是一个需要相关法律特别加以关照的问题。
然而,民主在司法领域的贯彻不是没有限制的。民主从来都不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充其量是“最不坏”的制度选择。这源于民主的两大缺陷:第一,民主的铁则是“多数决定”,重“量”不重“质”,因而在“求真”的科学领域和固守规则的法治领域不可能成为最高价值;第二,通过民主达成的公共意志如同汹汹洪水,如果缺少规则的拘束,可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也会产生托克维尔笔下“多数人的暴政”。挟民主之势而来的陪审制度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也必然会将严肃的司法审判演变成低俗的民众狂欢。
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要保证陪审员对审判有实质性的参与,另一方面也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设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十多年来,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提高陪审率的要求后,陪审率被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因此陪审率整体上有明显提高,但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陪审质量不高。又如,调研过程中个别法官反映,实践中也有当事人“搞定”陪审员,两个陪审员一“勾兑”,法官被架空。(www.xing528.com)
实际上,陪审员能否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司法民主能贯彻到何种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保证陪审员的实质发挥作用的机制包括审判组织中陪审员的人数保障和表决机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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