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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说,上述现象的出现,仍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没有清晰的认识所致。因此,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步,必须对其功能作出准确的定位。因此,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既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目标的表述,也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期待。针对上述情况,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逐渐出现以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人力补充的倾向。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改革研究成果

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在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之前,实践中不少地方由于法院人手不足,人民群众参与陪审的热情不高,少数热心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常驻法院,成为“编外法官”。还有部分地区出现人民陪审员名利化的现象,将人民陪审员的头衔作为政治待遇,“授予”县委委员、政府官员、人大代表。上述现象的出现,固然有制度原因。例如,根据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6条、第8条和第16条,以及《法官法》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和任期与法官大同小异,甚至可以对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这种做法,无疑混淆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区别,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演变成“编外法官”。总体来说,上述现象的出现,仍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没有清晰的认识所致。因此,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步,必须对其功能作出准确的定位。以此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机制改革才能找到正确的方向。

2018年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在2017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 “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群众对公正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既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目标的表述,也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期待。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应当承载某些其他的功能,例如人力补充功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争议。此问题产生的背景是近年来案多人少的问题日渐突出。仅以刑事案件为例。1995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是1 690 407件,2013年达到6 598 247件,不到20年的时间里翻了将近两番。[6]水涨船高,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也持续上扬。图3-1显示的是1995—2015年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数。1995年,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495 741件,2014年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已突破百万大关,达104万件,2015年则达到1 126 748件,增幅约为127.29%。再看法院人数变化。1995年,全国法院总人数为280 512人,法官人数为168 571人。[7]2013年,全国法院总人数为33万人,法官人数约为19.6万人。[8]2014年,全国法院总人数为36万,法官人数为19.88万人。[9]近20年的时间里法官人数增幅仅为约18.6%,远远跟不上一审案件收案数的增幅。自2014年开始,法官员额制改革先后分三批在全国法院展开试点,至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入额遴选工作收官,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www.xing528.com)

当然,人案矛盾的产生,案件量增加固然是主要原因,现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也在无形中作了推手。员额制改革前,全国各级法院工作人员中约58%是法官,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任职于综合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同时,法院内部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普遍不足,大量事务性或程序性工作只能由法官承担。审判业务之外,法官还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业绩考核压力,相当一部分精力消耗在劝访息诉等业务外事务。[10]现有的程序制度也不利于缓解人案矛盾。从垂直的审级制度看,除第一审外,第二审程序和死刑案件中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均为“事实审”,各级法院无论审级高低,都在事实问题上牵扯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水平方向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学界共识,除理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将会落脚于庭审实质化,强化庭审的质证、辩论,最终的着力点是推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提出,以防范冤假错案为出发点,切中目前刑事诉讼纵向结构的时弊。然而,这一改革如果落到实处,意味着单位案件的审理必将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这对于缓解人案矛盾,并非利好消息。

针对上述情况,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逐渐出现以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人力补充的倾向。例如,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之前,全国范围内的陪审实践推进慢,有的法院热衷于使用陪审员以解决“案多人少”压力。[11]

然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原第15条明确规定, “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不得超过10件”,目的是“防止有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参加陪审,有的则长期、固定地参与陪审”,只因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一年陪审10个案件,数量太多,恐怕难以承担”,该规定最终被删除。[12]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作为“后备法官”的人力补充功能在立法者那里并没有得到有意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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